(上接174版)
免税行业属于旅游零售行业,门店人流量是决定免税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珠海市各口岸庞大的人流量为免税集团收入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未来,免税集团将加强门店的店面管理及成本控制管理,提高入店客流的转化率,仍将具备较大增长潜力。
2、较早拥有免税品经营资质
免税品经营属于国家授权特定机构专营的业务,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需有关部门的批准。虽然政府鼓励免税市场适度竞争,对于免税经营资质牌照批准有所放开,但免税牌照仍存在稀缺性。行业的新进入者至少需要经过免税牌照申请、获得免税经营主体资格、通过中央和地方层层审批以及项目筹建等步骤。此外,免税店开业后到实现盈亏平衡亦需花费较长时间。
免税集团系国内最早一批从事免税品经营的公司,较早拥有了免税品经营资质,积累了较强的先发优势,能够在宏观政策大力支持免税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中,利用自身品牌资源、供应链管理等优势提高品牌知名度以及市场占有率。
3、拥有成熟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才培训体系
免税集团有近40年的免税品经营历史,已具备成熟的管理团队。除此之外,免税集团还拥有丰富的专业人才储备。免税业系旅游零售业的子行业,对员工的销售技巧、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免税集团经过多年积累已建立了一整套规范的人才专项培训体制和人才引进制度,能够有效地为整个业务体系运行持续输送人才。成熟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才培训体系是免税集团重要的核心竞争力,持续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三)免税经营资质不存在期限
1、免税集团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不存在期限限制
免税集团具备从事免税品业务的经营资格,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该等经营资格的期限。
1980年4月5日,广东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作出《关于开办免税品销售业务的批复》(粤外委综[1980]63号),同意由省商业局华侨商品供应公司在广东省开办免税品销售业务;免税品商店采取自营和与外商合作经营两种方式。
1980年5月5日,广东省商业厅下发《转发〈关于开办免税品销售业务的批复〉的通知》((80)粤商华字第47号),经广东省研究确定“深圳和拱北拟由两市的旅游商品供应公司分别开办经营免税品销售业务”。
前述批复文件均未对免税集团的免税品经营资质的经营期限做出限制。根据上市公司海汽集团的公告,海旅免税的免税经营资质亦不存在期限限制。
2、进/出境免税店业主与免税品经营企业单次签约不得超过10年,经营主体需具备免税品经营资质
根据《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及《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纳入规范要求的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口岸进境免税店,口岸业主与免税品经营企业每次签约的经营期限不超过10年,且协议到期后不得自动续约,应通过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经营主体,经营主体需具备免税品经营资质。
3、免税集团较早拥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积累了较强的先发竞争优势,在珠海市场免税店基本盘稳定并逐步向外拓展项目
免税品经营属于国家授权特定机构专营的业务,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需有关部门的批准,具有较强稀缺性。全国仅7家企业(合并口径)拥有免税品经营资质。免税集团40余年来深耕港珠澳市场,具备丰富的口岸免税店运营经营及成熟的供应链、物流管理体系,在珠海市场免税店持续稳定经营,积累了较强的先发竞争优势。同时近年来,免税集团加大对外投资拓展力度,陆续中标揭阳市潮汕国际机场出境免税店、宜昌市国际机场出境免税店、广州市南沙港客运口岸出境免税店等多个口岸项目,为持续经营奠定良好项目基础。
(四)营业收入增长预测具有合理性
2021年至2023年,免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为33.95%,预测期2024年至2027年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约为6.31%,预测期的增长率远低于历史的增长幅度。2023年以及预计2024年均超过预测营业收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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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4年实际营业收入为用2024年1-6月收入乘以2进行估计
综上,由于中国免税行业市场将持续高速增长,行业前景广阔,免税集团母公司在行业竞争中具备独有优势,从事免税品业务的经营资格不存在期限,预测期收入增长率谨慎且具备可实现性,因此免税集团预测期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具备合理性。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评估情况”之“一、置入资产评估情况”补充披露免税行业发展趋势、竞争格局、相关经营期限等,对免税集团预测期收入保持稳定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的分析说明。
四、结合截至目前的经营业绩,补充披露免税集团2024年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
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2024年全年预测净利润为56,704.63万元。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4年1-10月免税集团和珠免国际有限公司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之和(与业绩承诺相同口径)为 65,487.48 万元,占2024年全年预测净利润115.49%。
综上,免税集团2024年盈利预测具备可实现性。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利润承诺和补偿”补充披露免税集团截至目前的经营业绩及2024年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免税集团2023年净利润已实现且2023年实际综合毛利率与预测综合毛利率相近,预测期综合毛利率实现不存在重大风险;
2、免税集团评估基准日后各期已实现收入均已超过预测收入,预测期免税集团收入保持增长具有合理性;
3、根据2024年1-10月未经审计的盈利数据分析,2024年免税集团盈利预测具有可实现性。
(二)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结合免税集团报告期内各主要品类毛利率情况,说明了预测期毛利率水平的可实现性;上市公司说明了免税集团旗下免税店名称、所在区域、主营产品,以及报告期和预测期内的客流量、客单价、购买率、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情况;上市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竞争格局、相关经营期限等,分析说明了免税集团预测期收入保持稳定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上市公司结合截至目前的经营业绩,补充披露了免税集团2024年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
相关分析与说明具有合理性。
问题6.关于业绩承诺
草案披露,本次交易设置业绩承诺,承诺净利润为免税集团(母公司)、珠免国际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单体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扣减相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以上述计算结果扣除汇兑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
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免税集团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情况、具体交易背景、金额等,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2)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具体确认依据及合理性。请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一、报告期内免税集团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情况、具体交易背景、金额等,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
(一)报告期内免税集团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情况、具体交易背景、金额等
关于免税集团母公司和珠免国际的职能,免税集团母公司负责主要免税门店的销售经营,珠免国际主要负责免税集团的对外采购。
报告期内,免税集团母公司和珠免国际单体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包括如下情形:一是珠免国际从供应商采购免税品后,销售给免税集团母公司,尚未实现对外销售的部分;二是免税集团母公司向广西珠免销售免税品,广西珠免经营南宁机场免税店,尚未实现对外销售的部分。报告期内,上述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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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充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业绩补偿范围
(1)拟置入资产的业绩补偿方为海投公司,本次交易对方海投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海投公司以现金进行了业绩补偿的约定,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2业绩补偿及奖励”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作为交易对方时需进行业绩承诺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为基于模拟财务报表的免税集团100%股权,以2022年11月30日作为拟置入资产评估基准日,采取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免税集团基于模拟财务报表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故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中关于应当对资产基础法评估中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评估的资产进行业绩补偿的相关规定。
2、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
(1)业绩补偿期限: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交割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置入资产交割日当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或“补偿期间”)。如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于2024年交割,则置入资产的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如置入资产于2025年交割,则置入资产的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为2025年、2026年及2027年;若置入资产交割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补偿期间顺延。
(2)业绩补偿支付方式:如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则海投公司应对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与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
(3)业绩补偿原则:
1)补偿金额的计算:海投公司当期应补偿金额=(免税集团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免税集团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间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置入资产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在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2)补偿的实施:如海投公司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格力地产进行现金补偿的,则格力地产应在补偿期限结束内各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海投公司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海投公司应在收到前述通知后60日内以现金方式将其应承担的当期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性汇入格力地产指定的账户。
双方同意按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由本协议所产生的依法应缴纳的税费。
3)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减值测试补偿: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届满时,公司将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依据前述减值测试报告,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期末减值额大于海投公司已补偿现金金额,并且海投公司有异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格力地产与海投公司共同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重新进行减值测试,置入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以重新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依据确定。海投公司应当参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另行向格力地产进行补偿。海投公司需另行补偿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海投公司另需补偿的金额=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截至补偿期间届满时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内累积已补偿总金额。
海投公司因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减值测试补偿与业绩承诺补偿向格力地产进行的补偿金额合计不应超过本次交易中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
综上,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相关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2业绩补偿及奖励”中关于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的规定。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利润承诺和补偿”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免税集团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情况、具体交易背景、金额等,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
二、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具体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一)免税集团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净利润的数据来源及合理性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二条 业绩承诺”之“2.1”相关条款,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于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的各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以中联评估以2022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并经珠海市国资委核准的中联评报字[2023]第280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拟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中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的净利润为基础确定。此处“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指中联评估出具的《拟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中以收益法评估对应的资产,包括免税集团(母公司)以及珠免国际有限公司。
根据《拟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盈利预测中净利润与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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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的盈利预测数据主要依据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费用等主要参数分别预测后进行计算得出,相关预测参数选取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评估情况”之“一、置入资产评估情况”之相关论述。业绩承诺的确认以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珠海市国资委核准的《拟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具有合理性。
(二)免税集团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净利润计算公式的合理性
1、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净利润的计算公式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二条 业绩承诺”之“2.2”相关条款,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上市公司将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进行审计,并就对应的免税集团(母公司)、珠免国际出具经审计的单体财务报表;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1)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对应的免税集团(母公司)及珠免国际经审计的单体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和;
(2)扣减免税集团(母公司)、珠免国际相互之间及各自对免税集团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
(3)以上述计算结果扣除汇兑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
2、计算公式中附加条件设置的原因及合理性
该计算方式主要系交易双方基于谨慎性原则、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设置的约束性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设置原因如下。
(1)非经常性损益的扣除:系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中的相关规定,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2)未实现内部交易的抵消:珠免国际作为免税集团主要的采购平台,与免税集团(母公司)之间,及与免税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之前在以往年度存在且未来合理预计将存在关联交易。为消除关联交易影响,真实体现参与业绩承诺的主体的业绩,交易双方约定净利润应扣减免税集团(母公司)、珠免国际相互之间及各自对免税集团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
(3)扣除汇兑损益前后取孰低:免税集团免税品采购和销售的主要结算货币及记账本位币为港币,但同时免税集团持有较大规模的人民币净头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免税集团汇兑损益(负数为收益,正数为损失)分别为18,195.95万元、1,768.48万元和912.17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5.10%、1.96%、1.59%。若未来人民币对港币汇率出现大幅波动,汇兑损益会对免税集团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及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角度,双方协商并约定实际实现净利润的计算需取扣除汇兑损益前后的孰低值。
综上,业绩承诺各期金额依据本次中联评估出具的并经珠海市国资委核准的《拟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中免税集团收益法评估部分的标的盈利预测中净利润为基础确定。实际实现净利润计算公式的设置主要系交易双方基于谨慎性原则及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标的公司业务模式,对标的公司业绩考核的附加限制条件。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确认依据具备合理性。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利润承诺和补偿”补充披露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具体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相关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2业绩补偿及奖励”中关于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的规定;
2、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具体确认依据具有合理性。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相关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1-2业绩补偿及奖励”中关于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期限的规定;
2、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具体确认依据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分析了报告期内免税集团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情况、具体交易背景、金额等,业绩补偿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上市公司分析说明了业绩承诺各期金额的具体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相关分析与说明具有合理性。
问题7.关于采购和存货
草案披露,免税集团2022-2023年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内容均为烟酒,2024年上半年新增香化供应商,采购金额达1.81亿元,占采购总额24.98%,免税集团报告期各期香化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0.15亿元、1.13亿元、1.17亿元。此外,免税集团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分别为3.65亿元、6.57亿元和7.11亿元,持续增长。
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金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免税集团香化产品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3)存货的具体构成,存货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结合存货构成、库龄分布、各免税店存货情况、可变性净值确认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金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各期,免税集团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内容、当期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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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前五大供应商已进行同一控制下合并披露
报告期内,免税集团供应商的变化主要是随着业务规模上升,持续推进供应链优化工作,根据市场情况对供应商进行选择,与多家生产商签订直采合作协议。免税集团在与生产商达成合作后,免税集团不再向其他代理商采购相同品牌单品,同时,免税集团根据公司业务调整加大了对香化产品的采购,因此各期因采购需求供应商有所变化,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免税集团前五大供应商变化情况如下:
(一)2023年较2022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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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4年1-6月较2023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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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中免的公告,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中国中免与全球知名品牌建立合作关系的数量由超过1,200个增长至超过1,400个。根据中国中免2023年年度报告,前五大供应商中存在三名新增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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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数据来源于《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注2:中国中免2024年半年报未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变动情况
根据公开信息,2021年至2023年6月,海旅免税建立直采关系的品牌数量持续上升,截至2023年6月30日,直采品牌数量为716个,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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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海旅免税建立直采关系的品牌数量及直接采购金额比例整体均呈上升趋势。2023年1-6月直接采购金额比例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海旅免税根据雅诗兰黛的销售政策,为发挥成本端规模效应进行了提前备货,导致直接采购金额比例有所下降
综上,报告期内,免税集团持续推进供应链优化工作,与多家生产商签订直采合作协议,加强拓展与知名品牌的合作数量和规模,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金额变动具有合理性,行业内其他公司亦存在相似情况。
二、免税集团香化产品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免税集团香化产品的销售收入金额和采购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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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购金额同比增长率=(当期采购金额-上年同期采购金额)/上年同期采购金额;销售收入同比增长率=(当期销售收入-上年同期销售收入)/上年同期销售收入
报告期内,香化产品采购金额大幅增长,主要系免税集团加强香化产品的营销布局,且香化产品属于快消品,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小,受众较为广泛,需求稳定,报告期内香化产品销售收入大幅增长,采购金额相应同步增加。
2023年,免税集团香化产品的采购金额为20,141.70万元,同比增长598.55%,略低于香化产品销售增长率,主要系免税集团为应对恢复的市场需求,完善经营品类结构,增加部分重点品牌香化产品的采购金额;2024年1-6月,免税集团香化产品的采购金额为22,086.94万元,同比增长407.43%,略高于香化产品销售增长率,主要原因系:(1)热门香化商品的提前库存储备。2023年以来免税集团香化品类已经具备一定的销售规模,2024年1-6月免税集团香化品类的采购订单和供应保障率稳步提升。热门香化商品具有销售占比高、抢货难、需求量大的特点。在面对2024年年初以来运输航路变化及产能限制导致部分重点香化商品供应周期增长的挑战下,免税集团在2024年1-6月提前储备货源,以应对市场需求。(2)香化重点品牌的复采及新品牌的引入。免税集团2024年1-6月香化品类采购增长在于重点品牌重点品种的复采以及新品牌的引入。新引入香化品牌首批采购入库的货物于报告期后上架才有销售转化,因此免税集团2024年1-6月香化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相比采购增长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置入资产基本情况”之“七 拟置入资产的主营业务情况”之“(五)报告期内的采购情况”之“2、前五大供应商的情况”中补充披露免税集团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金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香化产品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存货的具体构成,存货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结合存货构成、库龄分布、各免税店存货情况、可变现净值确认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存货的具体构成和存货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
1、存货的具体构成
报告期内,免税集团存货均为库存商品。报告期各期末,免税集团存货构成(以期末存货价值列示)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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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烟、酒和香化商品的存货账面价值占存货总额的比例较高,三者的合计占比分别为98.38%、98.94%、99.49%;其他存货商品为精品、食品等商品,在报告期各期占比极低。
2、存货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
免税集团综合考虑各门店销售预期,提前数月对免税商品进行备货。报告期内,免税集团的存货账面价值、营业收入、存货周转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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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存货账面价值金额同比增长率=(当期期末存货账面价值-上年同期期末存货账面价值)/上年同期期末存货账面价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当期营业收入-上年同期营业收入)/上年同期营业收入;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2024年1-6月周转率数据已年化
报告期各期末,免税集团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但存货周转率保持相对稳定,主要原因系为满足经营需要,免税集团营业收入增长带动备货量增加,从而导致免税商品存货金额的增长。
2023年末,免税集团存货账面价值较2022年末增长79.90%,主要原因系口岸全面恢复通关后,免税集团根据销售收入的增长预期,为保证安全库存,同步提高免税商品备货量。2024年6月末,免税集团存货账面价值较2023年末增长8.19%,主要系随着营业收入规模增长和商品结构优化,免税集团同步增加免税商品备货量。
(二)结合存货构成、库龄分布、各免税店存货情况、可变现净值确认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各免税门店存货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免税集团主要免税门店位于珠海的各口岸,包括拱北口岸免税店、港珠澳大桥口岸免税店、横琴口岸免税店、九洲港口岸免税店,非珠海口岸的免税门店仅有南宁机场免税店。
免税集团的存货位于各免税门店、门店对应配套的监管仓或备货仓、其他仓库或门店。报告期各期末,各门店、仓库存货金额情况具体如下(以期末存货原值列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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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免税门店的营业收入情况直接影响各免税门店及其对应仓库的存货备货量。报告期各期末,拱北口岸免税门店及对应仓库的存货金额占所有免税门店及对应仓库存货合计金额的比例为分别为98.35%、92.17%和93.01%,而报告期各期,拱北口岸免税门店销售收入占所有免税门店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92%、94.42%和91.42%,存货在免税门店及其对应仓库的分布结构合理,与免税门店销售收入分布结构相符。
对于上表“其他仓库或门店存货”,主要包括珠免国际采购及经营业务所用仓库存货和其他销售有税商品门店的存货。其中,珠免国际作为免税集团主要的采购平台、跨境电商业务和批发及团购业务的经营平台,根据其自身采购和经营计划储备了一定规模的存货;其他有税品销售门店储备的存货金额极低。
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认、库龄分布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1)免税集团可变现净值的确认
免税集团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为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可变现净值的确认,免税集团存货均为库存商品,全部可用于出售,其可变现净值按商品的预计售价减去预估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中,商品预计售价对可变现净值的影响较大。
免税集团根据各商品品类属性和库龄来确认预计售价,具体方式如下:
烟类商品含卷烟、雪茄等,其中,卷烟类商品存放超过18个月,质变风险加剧,预计以较低折扣来考虑售价;雪茄可长期存放,一般不影响售价。酒类商品含国产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瓶装红酒等,其中,国产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高度酒可长期存放,不影响售价;瓶装红酒超过适饮期会不宜出售,预计以较低折扣来考虑售价。香化商品若临保质期,预计以较低折扣来考虑售价。
(2)库龄分布及跌价准备
免税集团存货主要为烟、酒、香化产品,报告期各期末,三者合计存货占比均超过98%,烟、酒、香化产品的库龄分布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1)烟类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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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烟类产品存货的库龄基本处于1年以内。2022年末,1-1.5年库龄的烟类存货余额偏高,主要系珠海口岸在2022年度部分时间通关受限,导致存货去化进度减缓所致。
2)酒类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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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酒类产品存货的库龄基本处于1年以内。2022年末,2年以上库龄的酒类存货余额偏高,主要系珠海口岸在2020-2022年度部分时间通关受限,导致存货去化进度减缓所致。2024年6月末,1-2年库龄的酒类存货余额增加,主要系珠免国际2023年上半年根据经营计划,储备白兰地等部分畅销产品。
3)香化类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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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香化类产品存货的库龄基本处于1年以内。2022年末,1-2年库龄的香化类存货余额偏高,主要系度珠海口岸在2022年度部分时间通关受限,导致存货去化进度减缓所致。
综上,第一,免税门店及其对应仓库的存货分布结构合理,与免税门店销售收入分布结构相符;第二,免税集团存货主要系烟、酒和香化商品,其存货库龄基本处于1年以内,报告期内库龄分布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第三,免税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结合各类商品属性和库龄预估其可变现净值,符合实际经营情况,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免税集团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免税集团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资产规模及结构分析”之“1、流动资产分析”之“(5)存货”中补充披露存货的具体构成,存货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存货构成、库龄分布、各免税店存货情况、可变现净值确认等。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报告期内,免税集团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金额的变动具有商业合理性,行业内其他公司亦存在相似情况;
2、报告期内,香化产品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系正常业务经营需要,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各期末,免税集团的存货均为库存商品,存货金额增长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免税集团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1、报告期内,免税集团前五大供应商及对应采购金额的变动具有商业合理性,行业内其他公司亦存在相似情况;
2、报告期内,香化产品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系正常业务经营需要,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各期末,免税集团的存货均为库存商品,存货金额增长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免税集团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接17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