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4-046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30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万国大厦十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30日
至2024年12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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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第1.0-4.04项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4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43》《郴电国际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4-044》以及《郴电国际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45》。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证所网站登载《郴电国际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00、4.0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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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请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万国大厦1302室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先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到公司登记。未登记的股东可以参加会议,但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后到会的股东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登记时间:2024年12月27日上午9:00时--下午17:00时
3、登记地点: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万国大厦1302室本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授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一。
3、会议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35-2339232
传真:0735-2339206
邮箱:cdgj-zqb@163.com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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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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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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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4-044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程序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将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外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七届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同意提名周邦洪先生、雷运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肖媛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外部董事候选人,葛玉辉先生、周浪波先生(作为会计专业人士)、李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
同时,公司将尽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代表董事,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6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三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之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葛玉辉先生实际任期至2025年11月止)。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将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4名、职工代表监事3名。公司于2024 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吕英翔先生、李基明先生、黄文军先生、刘志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二。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将尽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名职工代表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将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4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选举生效前,仍由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2024年12月14日
附件一: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含外部董事)候选人简历:
1.周邦洪,男,1971年9月出生,本科文化。1990年7月至1995年7月任安仁县竹山乡团委书记;1995年7月至1998年3月任安仁县竹山乡副乡长;1998年3月至2001年9月任安仁县清溪乡副乡长;2001年9月至2004年2月任安仁县承坪乡党委委员、副乡长;2004年2月至2005年1月任安仁县安平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组长;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任安仁县安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6年9月至2011年4月任安仁县安平镇党委书记;2011年4月至2013年10月任安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县委办副主任(兼);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安仁县工业集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任汝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候选人;2016年11月-2019年7月任汝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任汝城县委常委,统战部长;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任汝城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常务)候选人;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任汝城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常务);2022年8月至2024年11月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 ;2024年11月起任郴电国际党委书记人选。
周邦洪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2.雷运明,男,1969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1996年5月至1998年6月任郴州市财办综合科副科长;1998年6月至2002年7月任郴州市财办内贸科科长;2002年7月至2003年2月任郴州市经贸委企业改革科科长;2003年2月至2005年2月任郴州市经贸委综合科科长;2005年2月至2005年6月任郴州市国资委正科级干部;2005年6月至2005年9月任郴州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科长;2005年9月至2007年1月任郴州市国资委助理调研员兼产权管理科科长;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郴州市国资委副调研员;2007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郴州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2008.02任命);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任郴州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2019年9月起任郴电国际党委副书记。2019年11月起任郴电国际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雷运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3.肖媛,女,1986年3月出生,研究生文化。2010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湘南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助教;2016年12月至2023年12月任湘南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其间: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兼任湖南鹏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八部项目顾问;2023年8月至今兼任湖南双诚会计师事务所、双诚资产评估事务所项目顾问);2023年12月起任湘南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工第二党支部书记。
肖媛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葛玉辉,男,1964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1987年7月毕业于江汉石油学院电子仪器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6年华中理工大学首届MBA毕业;2004年获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1997年任江汉石油学院副教授,2002年任长江大学教授。2004年8月引进到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2006年至今任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葛玉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2.周浪波,男,1971年10月出生,会计学硕士、管理学博士。1993年6月至1998年5月任长沙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经济系教师;1998年5月至今任中南大学商学院会计与财务系副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南大学商学院高层管理教育(EDP)中心主任,中南大学PPP研究中心、湖南省中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现担任深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32.SZ)独立董事、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3000.SZ)独立董事、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浪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3.李锦,男,1978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2004年6月至2006年8月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2010年7月至2015年10月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2015年11月至今任湘潭大学法学部讲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李锦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
附件二: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吕英翔,男,1989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程师。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在广州华地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任深圳市现代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12月至今,历任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部长,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划经营管理部副部长,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现任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郴州市郴投集智文化旅游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李基明,男,1977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1996年9月至2002年1月任宜章县地质矿产局干部;2002年1月至2010年9月任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干部;2010年9月至2017年2月任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任宜章县广播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2020年4月至2023年3月任宜章县融媒体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台长)、总编辑;2023年3月起任宜章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3.黄文军,男,1979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任临武县公路管理局技术员;2003年1月至2018年4月任临武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2018年4月至2022年9月任临武县纪委监委派驻县财政纪检监察组组员;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任临武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组长;2024年5月起任临武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4.刘志春,男,汉族,中共党员,1975年7月出生,本科文化。1998年7月在永兴县委办人民会堂管理办公室工作;2003年1月至12月,驻马田镇罗家村扶贫工作队工作;2004年1月至12月,在永兴县委办文秘室、综合信息室工作;2005年1月至2009年8月,在永兴县委机要局工作;2009年9月至2020年10月任永兴县水电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起任永兴县水电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4-045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现行《章程》是2019年11月修订。近年来,《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均作了大量修改,公司的发展也有了较大变化,现行的《公司章程》已不适应公司发展形势。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湖南省国资委近日颁发的《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规章制度,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本次共修改条文137条,增加条文53条,具体修改见以下对照表: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22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4300001004989。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于2004年3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4】 32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经上证上【2004】字第32号通知批准,于2004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17日《关于核准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63号),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符合认购条件的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405.4054万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2017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实施以公司总股本26,432.1774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10,572.8710万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Chen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Share-holding
Limited Company.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南路36号
邮政编码:42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柒仟零伍万零肆佰捌拾肆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公司党委及其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公司党委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信经营,品质服务”的一贯理念,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优化资本结构,充分发挥资源、技术、规模经营的优势,并通过稳健的对外投资和小水电国际间的合作,致力于企业竞争力的全面提高,与各方携手合作,竭诚为客户服务,实现股东的利益最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22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4300001004989。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于2004年3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4〕32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经上证上〔2004〕字第32号通知批准,于2004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17日《关于核准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63号),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符合认购条件的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405.4054万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2017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实施以公司总股本26,432.1774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10,572.8710万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郴电国际
英文名称:Hunan Chen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Share-holdingLimited Company.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民生路口
邮政编码:42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柒仟零伍万零肆佰捌拾肆元(¥370050484.00)。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公司党委及其相应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委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公司党委、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权责,制定议事规则,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安全总监等。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信经营,品质服务”的一贯理念,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优化资本结构,充分发挥资源、技术、规模经营的优势,并通过稳健的对外投资和小水电国际之间的合作,致力于企业竞争力的全面提高,与各方携手合作,竭诚为客户服务,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凭本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电力业务;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清洁(新)能源及增量配电业务;电力、市政工程、新能源的设计、承装、承修、承试和咨询服务;电力器材、管网器材销售;房屋及设施的租赁业务;提
大化。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凭本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电力业务(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清洁(新)能源及增量配电业务;电力、市政工程的设计、承装、承修、承试和咨询服务;房屋及设施的租赁业务,提供小水电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数为14026.772万股,由发起人郴州市电力公司、宜章县电力总公司(现更名为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临武县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汝城县水电总公司(现更名为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国国际小水电中心全额认购,其中郴州市电力公司整体改制、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临武县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均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出资按1:0.65的比例折股,联合国国际小水电中心以现金出资按1:0.65的比例折股,分别认购4878.191万股、3021.805万股、2493.972万股、2470.513万股、1025.791万股、136.5万股。郴州市电力公司整体改制以实物资产折股认购的股份,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现由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郴州市人民政府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的股份总数为370,050,484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版)》第十一章第六节“回购股份”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和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转让的,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版)》第五章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供小水电国际之间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小水电开发;工业气体;综合能源;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数为14026.772万股,由发起人郴州市电力公司、宜章县电力总公司(现更名为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临武县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汝城县水电总公司 (现更名为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国国际小水电中心全额认购,其中郴州市电力公司整体改制、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临武县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均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出资按1:0.65的比例折股,联合国国际小水电中心以现金出资按1:0.65的比例折股,分别认购4878.191万股、3021.805万股、2493.972万股、2470.513万股、1025.791万股、136.5万股。郴州市电力公司整体改制以实物资产折股认购的股份,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现由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郴州市人民政府持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现有的股份总数为370,050,484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公司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予以注销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转让的,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所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 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名称或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八)其他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情况除按信息披露规定履行披露职责外,还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并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承担额外的服务和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其他额外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产往来中,禁止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前述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前述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前述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前述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前述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份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 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发生转移的情况;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名称或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八)其他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并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承担额外的服务和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其他额外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时,公司董事会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冻结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资金”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 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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