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78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综合考虑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开展以及强化集团整体审计质量管理要求等,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司拟聘任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事项与立信进行事前沟通,立信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万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万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8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6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2次;12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梁粱,2007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6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陈斌,2013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10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李海成,2002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 审计收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参照行业标准及业务量,结合2024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情况支付相关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立信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2年,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部分预审工作,经双方协商,公司拟不再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开展以及强化集团整体审计质量管理要求等,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司拟聘任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立信和大华对变更事宜均无异议。前任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满足公司会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9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25日
3.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4.71%股份的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15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次增加的临时提案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12月1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25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8层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5日
至2024年12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上述议案的董事会审议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和2024年12月17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有关本次会议的详细资料请详见公司拟于近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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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