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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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2024-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ST元成 公告编号:2024-099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立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40,361,000.63元;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人民币119,243,857.1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7%。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部分已结案、已执行的诉讼,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尚未审理、判决、执行的诉讼,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处理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浙0102民初26459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作为原告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杭州元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祝昌人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40,361,000.63元。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被告一: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杭州元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祝昌人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暂计算至2024年10月31日利息合计361,000.63元,(含期内利息360,000.00元,复利1,000.63元),本息合计40,361,000.6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另计);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其他费用。

(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023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自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7日(实际期限以借据为准,为2024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2日),借款年利率为4.5%(固定利率),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20日,付息日为每月的21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对于逾期本金按照上述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贷款逾期后未支付利息按照上述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发生逾期,则按月计收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

为保障债权实现,上述借款合同覆盖以下担保措施:同日,被告二、三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为被告一与原告在 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被告一已结清至2024年8月20日的利息,但于2024年9月21日发生欠息,经告未果,至今已连续两期违约欠息,依据借款合同第16.1条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已发放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原告据此向各被告寄送了《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于2024年11月1日提前到期,并要求各被告履行义务,但各被告均未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原告催讨无果,遂成诉。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目前尚未开庭。

三、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情况统计

四、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部分已结案、已执行的诉讼,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尚未审理、判决、执行的诉讼,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处理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