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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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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9版)

(七)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私自要求对本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每期解锁日后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有人会议决定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四)在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公司派息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五)当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在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每期解锁日后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管理委员会应于本持股计划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五、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该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做出上述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根据出售安排择机出售相应已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并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每期解锁日后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七)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八)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六、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按照职务变更前的程序进行。但是,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持有人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退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在存续期内按照相关规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持有人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时,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持有人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退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在存续期内按照相关规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持有人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持有人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退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在存续期内按照相关规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持有人因退休而离职,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按照退休前的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五)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的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持有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持有人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退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在存续期内按照相关规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所持有份额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其已实现收益的部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实现收益的部分按照身故前的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实现收益的部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实现收益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原始出资金额返还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在存续期内按照相关规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七、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较短等情形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时,经全体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具体处置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十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出现该协议中禁止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并将其份额按照本计划“第九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4、按照本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按持有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本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按所持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保守本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6、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包括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任何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

7、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5年1月底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标的股票7,590,000股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5.61元/股预测算,公司应确认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支付总费用为1,966.95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则预计2024年-2027年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第十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工会委员会等组织征求了参与持股计划员工的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持股计划时,与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五、如果本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1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席执行长刘伟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冯波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冯波先生具备与岗位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冯波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将通过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400,000股公司股份,前述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25年1月3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冯波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附简历:

冯波先生,1983年7月生,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管理学博士,农业水土工程专业工学硕士,农业水利工程专业工学学士。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任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员;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历任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西区开发部部长;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任北京丰台科技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5年3月至2021年2月,历任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智慧低碳城市处副处长、智慧城市发展联盟执行秘书长,中心党总支委员、办公室副主任等;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任世茂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2022年3月至今任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智能轨交行业部总裁、北区总裁。2024年9月起担任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3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及投资金额: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分别对全资子公司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科”)、全资孙公司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科”)、全资子公司广州佳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电子”)增资55,000万元、500万元、5,940万元;广州新科拟以自有资金分别对重庆新科、佳都电子增资49,500万元、60万元。增资完成后,广州新科、重庆新科、佳都电子股权结构不发生改变。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风险可控。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分别对全资子公司广州新科、全资孙公司重庆新科、全资子公司佳都电子增资55,000万元、500万元、5,940万元;广州新科拟以自有资金分别对重庆新科、佳都电子增资49,500万元、60万元。增资完成后,广州新科、重庆新科、佳都电子股权结构不发生改变。

(二)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4年第十五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增资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4年4月7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董事会部分事项授权董事长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在董事长的审批权限,无需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1、经营范围: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文化场馆用智能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消防技术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对外承包工程;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力测功电机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软件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规划设计管理;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计算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2、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3、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二)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1、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项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装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业务流程外包;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计算机机房设计及维护服务;办公设备维修;零售:计算机、计算机零配件、软件、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和卫星地面接收装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电子元器件、打字机、复印件、文字处理剂、办公设备耗材;批发:计算机、计算机零配件、软件、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和卫星地面接收装置)、环保设备、通讯终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装置)、办公设备耗材、办公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3、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三)广州佳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经营范围: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安防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移动通信设备制造;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

2、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3、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三、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将增强广州新科、重庆新科、佳都电子的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2、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风险可控。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全力推进广州新科、重庆新科、佳都电子的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4年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关于同意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增资的审批函》。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6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会委员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工会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应参会工会委员8人,实际参会工会委员8人,符合工会委员会议政策的有关规定。经与会工会委员讨论并投票表决,会议就《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形成如下决议:

一、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征求了参与持股计划员工的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与会工会委员认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工会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