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112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分别为华通特缆及华信精密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为信达科创合计担保7,5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为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华信精密提供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及张宝龙为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6,5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6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华信精密分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渤唐分流贷(2024)第19号、渤唐分流贷(2024)第17号、渤唐分流贷(2024)第18号)。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合同编号:渤唐分保(2024)第7号、渤唐分保(2024)第1号、渤唐分保(2024)第4号)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信达科创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了额度为6,500万元的《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L24C2820001),公司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CL24C2820001)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及张宝龙分别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51,946.7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28,877.75万元,资产负债率44.41%。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49,516.3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997.21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12,977.7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2日
营业期限:2010年10月12日至2040年10月11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通特缆总资产人民57,621.9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9,752.66万元,资产负债率31.01%。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85,886.7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385.35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地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信精密总资产人民币323,499,757.51元,净资产人民币78,536,985.62元,资产负债率75.72%。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531,727,501.21元,净利润人民币-2,730,591.36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为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华信精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其与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华信精密(以下称“债务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分别向债务人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经协商,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保证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见下文定义)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保证范围
2.1本协议保证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
2.2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4.保证的性质和效力
4.1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成为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仍应依法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4.2本协议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类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成立时间、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放弃、或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债权,也不论其他担保提供主体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当债权人根据本协议主张权利时,债权人无需事先向债务人或其它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债务人或其它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债权人首先行使其在其它担保项下享有的权利或权益。以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为限,保证人在此放弃其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担保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或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二)公司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达科创(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申请,华通线缆(以下简称“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作为承租人与海通恒信(以下简称“债权人”)作为出租人订立的《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24C2820001)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或合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保证的责任范围和形式
1.1保证人全面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即保证人不对主合同提出任何异议。
1.2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终止情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项)、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上述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即为待清偿的“主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即为待实现的“主债权”),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1.3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保证人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担保责任的履行
2.1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发生主合同项下任一违约情形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论债权人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无须先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或起诉或行使其他担保权利(无论是否由债务人提供),而有权直接先向保证人进行追偿。
2.2在收到债权人发出的索付通知七日内,保证人应无条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人应付的一切款项和其他应付费用(上述费用计至保证人实际偿付日),且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保证人所支付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何种债务。
2.3如保证人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逾期利息和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保证人承担。
3.本合同的效力
3.1本担保是以债权人及债权人继承人、受让人或其他权利义务继受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之担保。
3.2本担保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担保,保证期间直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且保证人在此确认,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的,保证期间顺延,债权人无须就此再次征得保证人同意。前述“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为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华信精密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其与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及华信精密(以下称“债务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分别向债务人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经协商,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保证
1.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见下文定义)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1.2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张文勇和郭秀之、保证人张文东和陈淑英系合法夫妻关系,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
2.1本协议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
2.2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如主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4.保证的性质和效力
4.1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成为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仍应依法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4.2本协议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类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成立时间、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放弃、或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债权,也不论其他担保提供主体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当债权人根据本协议主张权利时,债权人无需事先向债务人或其它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债务人或其它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债权人首先行使其在其它担保项下享有的权利或权益。以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为限,保证人在此放弃其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担保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或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3如果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规定支付任何到期或提前到期应付的被担保债务,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立即无条件地以债权人要求的方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该笔债务。对于保证人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债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
债权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达科创(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申请,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以下简称“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作为承租人与海通恒信(以下简称“债权人”)作为出租人订立的《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24C2820001)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或合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 保证人保证的责任范围和形式
1.1保证人全面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即保证人不对主合同提出任何异议。
1.2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终止情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项)、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上述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即为待清偿的“主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即为待实现的“主债权”),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1.3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保证人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担保责任的履行
2.1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发生主合同项下任一违约情形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论债权人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无须先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或起诉或行使其他担保权利(无论是否由债务人提供),而有权直接先向保证人进行追偿。
2.2在收到债权人发出的索付通知七日内,保证人应无条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人应付的一切款项和其他应付费用(上述费用计至保证人实际偿付日),且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保证人所支付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何种债务。
2.3如保证人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逾期利息和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保证人承担。
3. 本合同的效力
3.1本担保是以债权人及债权人继承人、受让人或其他权利义务继受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之担保。
3.2本担保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担保,保证期间直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且保证人在此确认,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的,保证期间顺延,债权人无须就此再次征得保证人同意。前述“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967,710,554.9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3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