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31 证券简称:农心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4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2)。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8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8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8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B楼11803室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敬敏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现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2,083,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129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66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2.709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3,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198%。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3,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19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3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3,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198%。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融资借款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986,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49%;反对6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898%;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454%。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16,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595%;反对6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15.6373%;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7.90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付馨仪律师、林曦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8日15点00分,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B楼11803室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8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验证以及股东名册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1,66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09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2,083,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29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了以下一项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融资借款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付馨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 曦

陈欣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