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2024-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7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回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1,567,115元(不包含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已撤回上诉,本次诉讼事项结果不会对公司当前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苏0192民初12848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2024年8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192民初1284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2024年10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开庭传票[(2024)苏01民终139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全新、胡淑君、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吴艳芳、关章荣、叶艳丽、荣筱媛、王玉琼、马全海、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裁定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01民终13912号],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南京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已撤回上诉,本次诉讼事项结果不会对公司当前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