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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2024-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4-092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9.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0日、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9.00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8.80元/股(含)。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截至2024年12月18日,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届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8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回购期间,公司按规定于每月前三个交易日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截至2024年12月18日,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届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025,5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9%,最高成交价为5.9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19元/股,累计成交总金额为 32,991,015.00元(不含交易费用)。至此,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方式以及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三、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职工董事熊朝阳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13.2万股公司股票,具体详见2024年6月13日和2024年9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职工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职工董事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熊朝阳先生的减持行为与本次回购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发布回购方案时尚未有明确计划,系后续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做出的独立决策。上述减持行为已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股份变动情况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均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按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计算,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带来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仅考虑本次股份回购,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六、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中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既定的回购方案。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期间该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2、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出后续计划。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未实施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3、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