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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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4-159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2023年12月7日和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所形成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与兴业银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所形成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与兴业银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所形成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电子”)与兴业银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所形成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与兴业银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所形成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益”)与兴业银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所形成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与兴业银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所形成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为盘活票据资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及部分全资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兴业银行为公司及部分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票据池业务授信额度,公司及部分全资子公司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互相担保。质押权与本合同质押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清偿完毕后,质押权才消灭。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注1、注2为共用额度,无需重复计算合计数。

被担保人领益智造、领益科技、领略数控、领胜电子、东莞盛翔、东莞领益、东莞领杰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领益科技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额度有效期及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6年10月15日止,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额度有效期及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6年10月15日止,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额度有效期及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6年10月15日止,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额度有效期及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6年10月15日止,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额度有效期及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6年10月15日止,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额度有效期及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6年10月15日止,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3)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4、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额度有效期及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6年10月15日止,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公司及部分全资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质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出质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指合作协议和其项下所有的融资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经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同意转入本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包括:(1)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兴业银行与债务人签订的《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即“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所有的“融资合同”。(2)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兴业银行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3)上述主合同下发生的质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质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4)质权人与出质人同意,对于新增、置换的质物来说,在质物新增、置换前已经存在的主合同下发生的质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转入本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无需双方另行逐笔确认。

3、质押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

4、质物

出质人自愿提供自己合法持有并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设定质押。

5、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融资行代表质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6、质押期间

质押权与本合同质押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清偿完毕后,质押权才消灭。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851,64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46.66%。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789,368.37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191.1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3,080.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