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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0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8),公司定于2024年12月19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14:30;

2、召开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主持人: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7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04,916,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1.188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67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82,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3,403,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68%;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2)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13,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65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13,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9%。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4,88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28,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52,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0%;反对28,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1%;弃权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2.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4,88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28,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52,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0%;反对28,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1%;弃权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3.00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4,667,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反对41,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208,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33,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43%;反对41,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5%;弃权208,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4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林绮红、魏海莲

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