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24-87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2024年12月12日,公司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调整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调整情况如下: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
调整前:
主任委员:刘健
委员:黄昊、武常岐、张英、邵亚楼
调整后:
主任委员:刘健
委员:黄昊、武常岐、邵亚楼、严金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调整前:
主任委员:陈汉文
委员:朱志龙、杨小雯、赵磊、邵亚楼
调整后:
主任委员:陈汉文
委员:朱志龙、杨小雯、赵磊、严金国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24-86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9日14:30。
(2)A股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昊副董事长。
因工作安排原因,董事长刘健先生不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黄昊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15位,代表股份数15,798,832,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94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14位,代表股份数15,642,276,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693%;出席本次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位,代表股份数156,555,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2%。
A股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计1,411位,代表股份数2,812,552,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2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位,代表股份数12,773,744,2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135%。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409位,代表股份数3,025,087,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10%。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位,出席5位,刘健董事长、张英董事、徐一心董事、杨小雯独立董事、赵磊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位,出席4位,邹治军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均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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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案1.00为关联/连交易议案,有关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份)、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11,616,913,474股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A股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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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夏军、孙亚玲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员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