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傲农
股票代码:603363
信息披露义务人1:泉州市傲发同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洲街1号2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厦门谷味德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209单元001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8号匠心城徐家棚大厦K9-16F
信息披露义务人4:共青城民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5:晋江永初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金山路31号1幢105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完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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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泉州市傲发同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泉州市傲发同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洲街1号2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泉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乡村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36,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E4H8X35U
成立时间:2024年11月4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4年11月4日至无固定期限
合伙人:(1)普通合伙人:泉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0.1%出资额、泉州市乡村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7.4525%出资额;(2)有限合伙人:泉州国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2.4575%出资额、福建省金同星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4.995%出资额、厦门市德慧昕贸易有限公司持有2.4975%出资额、鑫火相传(泉州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4975%出资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厦门谷味德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厦门谷味德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209单元0018号
法定代表人:黄贤榕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UKU6AXD
成立时间:2022年2月16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水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水产品批发;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鲜蛋批发;采购代理服务;包装服务;食品进出口;牲畜销售(不含犬类);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酒)。
经营期限:2022年2月16日至2062年2月15日
股东:厦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8号匠心城徐家棚大厦K9-16F
法定代表人:黄胜林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159K
成立时间:1990年6月16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粮食、油料和其它农副产品的收购、储备、销售;投资实业;预先包装食品销售;饲料的销售;非食用农副土特产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矿产、化工机械、纸浆、纸制品、医用敷料、电子设备、家具零售兼批发;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科技开发及信息、技术服务(不含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化工产品、煤炭、焦炭、金属材料(铁矿石、铜、铝、锌、锝等金属材料)、农副产品(橡胶、白糖、棉花)贸易。饲料、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批发兼零售。
经营期限:1990年6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共青城民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共青城民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娄小民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DTJY8N2J
成立时间:2024年8月2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4年8月2日至2034年8月1日
股东:娄小民持股90%、周国莲持股1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5:晋江永初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晋江永初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金山路31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卿泳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JUDM3K
成立时间:2020年2月18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含网上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得从事增值电信及金融业务)
经营期限:2020年2月18日至2040年2月17日
股东:梅花(晋江)伞业有限公司持股90%,王卿泳持股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泉州市傲发同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傲发同心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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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发同心系泉州发展集团控制的用于本次参与傲农生物重整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投资主体。傲发同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泉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乡村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均为泉州发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根据上图股权结构,泉州发展集团间接控制傲发同心95.005%的出资额,因此,泉州发展集团为傲发同心的控制主体,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傲发同心的实际控制人。泉州发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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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傲发同心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傲发同心的控制主体泉州发展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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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厦门谷味德食品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厦门谷味德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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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谷味德的控股股东为厦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欢。厦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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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谷味德的实际控制人陈欢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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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厦门谷味德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厦门谷味德的控股股东厦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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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厦门谷味德的实际控制人陈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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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湖北粮食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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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粮食的控股股东为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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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湖北粮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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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湖北粮食外,湖北粮食的控股股东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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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青城民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共青城民汇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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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民汇的实际控制人为娄小民。娄小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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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共青城民汇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共青城民汇的实际控制人娄小民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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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晋江永初贸易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江永初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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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永初的控股股东为梅花(晋江)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卿泳。梅花(晋江)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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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永初的实际控制人王卿泳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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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江永初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江永初的控股股东梅花(晋江)伞业有限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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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江永初的实际控制人王卿泳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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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数据
(一)泉州市傲发同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傲发同心成立于2024年11月4日,系泉州发展集团控制的用于本次参与傲农生物重整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投资主体,其成立时间较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实际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傲发同心的控制主体泉州发展集团是2017年4月成立的泉州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业务布局横跨“投资与资本管理、综合金融服务、建筑施工与房地产、城乡运营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五大板块。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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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厦门谷味德食品有限公司
厦门谷味德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厦门谷味德的控股股东为厦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销售等,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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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
湖北粮食立足大宗粮油供应链业务,年度操作谷物粮油等大宗农产品超过150万吨,常年在东北开展玉米贸易业务超过30万吨,在河南操作小麦、玉米等谷物原粮超过90万吨,在湖北操作稻谷等农作物超过10万吨,在华东及华中操作油脂油料超过20万吨。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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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青城民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民汇成立于2024年8月2日,主营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其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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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晋江永初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永初主要经营食品及酒类制品贸易。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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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泉州市傲发同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傲发同心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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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以上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形,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二)厦门谷味德食品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厦门谷味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未设监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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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以上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形,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三)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湖北粮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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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以上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形,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四)共青城民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共青城民汇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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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以上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形,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晋江永初贸易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江永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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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以上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形,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不存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控制关系。
2024年9月30日,泉州发展集团、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前海宏丰、晋江永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2024年12月18日,傲发同心、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共青城民汇、晋江永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傲发同心、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共青城民汇、晋江永初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重整后傲农生物股东权利。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任一产业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无法决定产业投资人联合体的表决结果,任一产业投资人联合体成员的决策机构无法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即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及公司董事会形成控制。
因此,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在重整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化,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二)《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上市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重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战略发展需求及对上市公司未来价值的认可,以产业投资人联合体身份参与上市公司重整,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通过重整投资,帮助上市公司化解经营及债务危机,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现状,助力恢复和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更好地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产业投资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一)傲农生物破产重整相关程序
2024年2月5日,公司收到漳州中院送达的同意预重整通知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漳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2024年9月13日,经遴选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表决,确认泉发外贸联合体(成员包括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等)为公司重整中选投资人。
2024年9月30日,公司与泉州发展集团、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前海宏丰、晋江永初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等共14家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4年11月5日,漳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年12月9日,漳州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上市公司重整程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泉州市傲发同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年6月3日,泉州发展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由泉州发展集团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傲农生物重整投资方招募。
2024年9月30日,泉州发展集团与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其他成员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与临时管理人及上市公司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4年12月18日,泉州发展集团指定傲发同心作为本次参与傲农生物重整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投资主体。
2024年12月18日,傲发同心、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共青城民汇、晋江永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2、厦门谷味德食品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厦门谷味德的唯一股东厦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做出股东决定,同意与泉州发展集团等主体共同参与傲农生物重整投资。
2024年9月30日,厦门谷味德与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其他成员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与临时管理人及上市公司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4年12月18日,傲发同心、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共青城民汇、晋江永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3、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湖北粮食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参与傲农生物债务重整的议案。
2024年9月30日,湖北粮食与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其他成员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与临时管理人及上市公司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4年12月18日,傲发同心、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共青城民汇、晋江永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4、共青城民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年9月30日,前海宏丰召开投决会会议对本次重整投资作出决议,同意与泉州发展集团等主体共同参与傲农生物重整投资。
2024年9月30日,前海宏丰与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其他成员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与临时管理人及上市公司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4年12月12日,前海宏丰指定共青城民汇作为投资主体,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参与傲农生物重整投资,认购傲农生物转增股票。
2024年12月12日,共青城民汇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傲农生物重整投资的议案》。
2024年12月18日,傲发同心、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共青城民汇、晋江永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5、晋江永初贸易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晋江永初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泉州发展集团等主体共同参与傲农生物重整投资的议案》。
2024年9月30日,晋江永初与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其他成员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与临时管理人及上市公司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4年12月18日,傲发同心、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共青城民汇、晋江永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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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重整产业投资人身份通过《重整投资协议》受让转增股票400,000,000股。根据湖北粮食的说明,湖北粮食通过执行《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债转股方式将取得公司7,667,090股的股票,湖北粮食以债转股方式最终取得的准确股票数量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根据泉州发展集团、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前海宏丰、晋江永初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泉州发展集团指定傲发同心为投资主体,前海宏丰指定共青城民汇为投资主体,傲发同心、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共青城民汇、晋江永初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组成产业投资人联合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和具体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
(1)2024年12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公司以现有总股本870,274,742股扣除应予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620,800股后的867,653,942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2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735,307,884股股票,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1,005,000,000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730,307,884股将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605,582,626股(包含尚未注销的2,620,800股限制性股票)。
2024年9月30日,公司与产业投资人泉州发展集团、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前海宏丰、晋江永初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根据《重整投资协议》,泉州发展集团指定泉州市傲发同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投资主体,前海宏丰指定共青城民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投资主体,产业投资人(及/或其指定的主体)将在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漳州中院裁定批准后作为产业投资人联合体以1.70元/股的价格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份400,000,000股(其中傲发同心受让200,000,000股、厦门谷味德受让75,000,000股、湖北粮食受让70,000,000股、共青城民汇受让50,000,000股、晋江永初受让5,000,000股)。
《重整投资协议》约定,重整后公司董事会共9名董事(含3名独立董事),其中产业投资人联合体提名5名董事(含1名独立董事),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有林提名4名董事(含2名独立董事)。
(2)2024年12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简称“芗城法院”)裁定批准《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简称《傲投重整计划》)并终止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傲农投资”)重整程序。
根据《傲投重整计划》,傲农投资以其重整投资人提供投资款中的268,600,000元作为信托财产出资设立抵债信托,通过抵债信托认购公司158,000,000股转增股票向普通债权人实施以股抵债。同时,傲农投资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担保财产为公司股票,且股票的出质人为傲农投资和吴有林(若有)的,则债权人有权选择按照不超过傲农投资和吴有林(若有)各自质押股票数量35%的比例,就傲农投资和吴有林(若有)提供的质押股票实施以股抵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重整执行进展暨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15)。
湖北粮食为傲农投资的债权人,根据湖北粮食的说明,湖北粮食通过执行《傲投重整计划》以债转股方式将取得公司7,667,090股的股票。
(3)2024年9月30日,泉州发展集团、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前海宏丰、晋江永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2024年12月18日,傲发同心、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共青城民汇、晋江永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傲发同心、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共青城民汇、晋江永初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重整后傲农生物股东权利,一致行动的期限为傲农生物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各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9月30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重整产业投资人泉州发展集团、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前海宏丰、晋江永初分别签署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甲方(重整投资人):甲方一至甲方五和/或该等主体的指定主体(以下统称“甲方”)
甲方一: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二:厦门谷味德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三: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
甲方四:深圳市前海宏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五:晋江永初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见证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投资方案
各方确认,甲方通过乙方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乙方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2.1 权益调整方案
以乙方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不超过20股的规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735,307,884股股票,其中:
(1)乙方已公告应予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中,总计尚有2,620,800股未完成回购注销。若后续乙方完成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届时总股本将相应减少;若未完成回购注销,则乙方重整中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时,该等限制性股票不纳入转增基数之中;
(2)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2 转增股票的分配
转增的1,735,307,884股股票不向乙方现有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泉发外贸联合体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协议以及经漳州中院裁定批准的乙方重整计划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
(1)甲方一以1.7元/股认购200,000,000股转增股票;
(2)甲方二以1.7元/股认购75,000,000股转增股票;
(3)甲方三以1.7元/股认购70,000,000股转增股票;
(4)甲方四以1.7元/股认购50,000,000股转增股票;
(5)甲方五以1.7元/股认购5,000,000股转增股票;
转增股票中730,307,884股股票(如最终转增股票少于1,735,307,884股的,则相应调减此部分股票数量)用于向乙方的债权人抵偿债务。
2.3 甲方受让股票的条件
各方同意,甲方将按如下条件受让乙方转增股票:
(1)甲方向乙方支付转增股票对价款(按照1.7元/股的价格计算);
(2)转增股票锁定期内,甲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上述股票。如届时甲方持有乙方5%以上的股份,应遵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按照证券监管要求承担持股5%以上股东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3)甲方可以直接指定关联方作为持有转增股票的投资主体(即甲方指定主体),或经乙方(临时)管理人确认后指定其他符合要求的主体,作为持有转增股票的投资主体。甲方需对其指定主体完全履行本协议、乙方重整计划、重整投资方案及与本次投资相关的承诺函(若有)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票对价款及转增股票过户登记
3.1 投资保证金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股票对价款15%的投资保证金。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方案保证金可选择直接转化(不计息)为投资保证金或在足额缴纳投资保证金后申请管理人原路退回。
各方一致同意,在漳州中院裁定批准乙方重整计划且本次投资通过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之日起,甲方已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股票对价款(不计息)。
3.2 剩余股票对价款的支付
甲方应于漳州中院裁定批准乙方重整计划、本次投资通过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之日、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过渡期派驻工作小组事宜经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已完成之日(三者孰晚)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股票对价款。
3.3 转增股票过户
各方同意,乙方、丙方应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且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甲方指定的证券账户,甲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
乙方、丙方确认,标的股票在股票过户日(含当日)不附带任何权益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或任何质押权、留置权、转让权、担保权益、所有权保留或任何其他担保协议,或任何扣押、冻结或查封的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且自股票过户之日起,标的股票的全部所有权及其附带一切权益应由甲方享有。
3.4 股票对价款的使用
各方确认,甲方及其他投资人支付的投资保证金及股票对价款中不超过8.5亿元部分按照经漳州中院裁定批准的乙方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各类债务及支付重整费用,剩余用于补充流动性的资金以各方另行签署的治理结构安排确定的规则执行。
4、重整后的治理结构安排
4.1 时间要求
各方确认,为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等各项工作稳定、有序推进,乙方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管团队应在转增股票过户至甲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45日内,配合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完成对董事、监事、高管团队的人员改选安排并履行相关程序,丙方应予以必要协助。
4.2 董事会
董事会共9名董事(含3名独立董事)。产业投资人联合体提名5名董事(含1名独立董事),其中甲方一提名3名董事(含1名独立董事),其他产业投资人提名2名董事。乙方原实际控制人提名4名董事(含2名独立董事)。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原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担任。
4.3 监事会
监事会共5名监事,其中甲方提名1名监事,乙方原实际控制人提名1名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提名2名职工代表监事(含1名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人员),债权人代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提名1名监事。
4.4 经营管理架构
为保证经营有序恢复,原则上保持乙方现有经营团队及生产销售队伍的稳定,甲方支持重整后乙方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由现经营管理团队或其提名第三方担任,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牵头公司经营管理。
各方确认,重整完成后,为加强规范乙方经营管理,产业投资人联合体有权委派1-2名副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分管风控法务、监察审计、对外投资、工程建设事项;委派中层管理人员包括财务副总监(包括资金管理)、人事副总监及风控法务、监察审计、对外投资、工程建设相关部门负责人;委派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参与财务、融资、人事、采购部门的经营管理,前述委派中层管理人员经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后聘任。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可视情况需要,有权向乙方并表子公司委派相关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重整后乙方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甲方支持乙方在本次重整完成并经乙方履行相应内部决议程序后,依法合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5.1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2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保密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5.4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乙方及丙方应当自如下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方案保证金及投资保证金,下同,不计息)及股票对价款(不计息),丙方应配合退还管理人账户内余额,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
(1)漳州中院未能在2024年11月30日前裁定受理乙方重整申请;
(2)乙方重整计划未能在2024年12月31日前获漳州中院裁定批准;
(3)非因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原因,乙方重整计划未能在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4)非因甲方原因,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乙方转增股票超过15个工作日;
(5)在转增股票过户至甲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45日内,乙方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管团队未配合甲方完成对董事、监事、高管团队的人员改选安排并履行相关程序;
(6)在股票过户至甲方指定的证券账户前,乙方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届时有效适用的)等规定的终止上市的任一情形。
5.5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股票对价款(包括投资保证金)按时、足额支付至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经过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纠正的;
(2)非因乙方原因,乙方重整计划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获得漳州中院裁定批准;
(3)非因乙方原因,乙方重整计划在2024年12月31日前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漳州中院裁定终止乙方重整程序并宣告乙方破产;
(4)未经各方协商一致,甲方实质违反本协议及重整投资方案,且经过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纠正的。
5.6 如出现本协议本条第5款第(1)项、第(4)项所约定的情形,且经过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另行指定其他重整投资人受让甲方认购的股票份额,且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保证金(不计息)。由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赔偿损失。
5.7 如出现本协议本条第5款第(2)项、第(3)项所约定的情形,乙方及丙方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保证金(不计息)及股票对价款(不计息),丙方应配合退还管理人账户内余额,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
5.8 如本次交易未能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则甲方、乙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本协议项下各方均不视为违约,乙方及丙方应当自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保证金(不计息)及股票对价款(不计息),丙方应配合退还管理人账户内余额,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
5.9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协议内容,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各方应当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其他方赔偿损失。
(二)《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9月30日,泉州发展集团、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前海宏丰、晋江永初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4年12月18日,傲发同心、厦门谷味德、湖北粮食、共青城民汇、晋江永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产业投资人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甲方:泉州市傲发同心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签约方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指定主体)
乙方:厦门谷味德食品有限公司
丙方: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
丁方:共青城民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签约方深圳市前海宏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主体)
戊方:晋江永初贸易有限公司
各方在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拟取得的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生物”)股票(以下简称“持股数”)所对应的表决权范围内,在处理有关傲农生物经营发展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会议作出决议的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其中:甲方持有20,000万股股票(占重整后总股本的7.68%),乙方持有7,500万股股票(占重整后总股本的2.88%),丙方持有7766.7090万股股票(占重整后总股本的2.98%),丁方预计受让5,000万股股票(占重整后总股本的1.92%),戊方(及/或指定主体,下同)预计受让500万股股票(占重整后总股本的0.19%)。
各方承诺,除前述披露的各方的持股数外,不存在其他持有傲农生物股票的情形。
2、一致行动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一致行动,是指各方及其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傲农生物各种会议的召集、提案及表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投票选举以及在上市公司其他有关人事变动或经营决策中,形成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作出一致决定。此处需说明的是,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各方可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分别提名,并由产业投资人联合体统一向傲农生物提交相关议案,各方在傲农生物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前述议案的表决过程中保持一致行动。
3、一致行动意见的形成与表达规则
3.1 各方应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会议(如甲方认为需要)召开前组织召开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内部会议(以下简称“内部会议”),提前就待审议的事项进行协商、表决,形成一致意见。内部会议由甲方确定时间、召集各方并主持,具体的议事规则详见附件。
3.2 各方同意按照如下机制形成一致行动意见:
3.2.1 各方应先就待审议事项进行内部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
3.2.2 若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出席内部会议的各方依法表决。出席内部会议的各方持有的表决权为其持股数占全部出席内部会议主体的持股数之和的比例;表决意见仅限于“同意”或“反对”两种;提交内部会议的议案,经出席内部会议的各方所持有的表决权过半数(不含本数)同意,视为同意,各方及/或其提名主体应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会议按照已确定的同意意见采取一致行动;如未经出席内部会议的各方所持有的表决权过半数(不含本数)同意,视为反对,各方及/或其提名主体应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会议按照已确定的反对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4、一致行动的期限
各方保持一致行动的期限为傲农生物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各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系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新增股份和执行《傲投重整计划》取得的股份,上述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泉州发展集团、前海宏丰、湖北粮食、厦门谷味德、晋江永初及指定实施主体承诺在取得重整投资转增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傲农生物股份。实施主体的合伙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股东及其他持有实施主体权益人在实施主体取得傲农生物重整转增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管理/代持实施主体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受益权/股份等权益。
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重整产业投资人身份通过《重整投资协议》以1.70元/股的价格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份400,000,000股,受让股份对价共计68,000.00万元,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中“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的股票对价款支付的相关内容。根据湖北粮食的说明,湖北粮食通过执行《傲投重整计划》以债转股方式将取得公司7,667,090股的股票,不涉及新增资金支付。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转增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重整计划》中已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重整计划》中已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亦不存在主导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等角度出发,需要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下转8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