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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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收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现已更名为“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告知函,告知函称,紫光集团于2021年7月16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01破申30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京01破128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紫光集团的重整申请,指定紫光集团清算组担任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年7月13日,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01破12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暨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根据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提存的公司股票为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其中因债权人未选择包含股票抵债选项的方案而结余的抵债股票,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由管理人按照紫光集团的书面指令进行处置,处置变现价款在支付完毕必要的税费后归还紫光集团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补充其流动资金。
管理人于2024年12月19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签署《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157,304,3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人民币23.418元(即2024年12月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6.02元/股的90%)转让给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前,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公司356,139,78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5%;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所持公司股份将减少至198,835,3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95%;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将增加至157,304,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0%。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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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管理人(使用其所管理的紫光集团专用账户)
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持有公司356,139,78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5%
管理人:北京一中院依法指定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暨紫光集团等七家重整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二)受让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注册资本:324,3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967A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7年9月4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金隅大厦B座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履行其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并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六个月内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5、2023年7月-2023年10月,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向重整后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分配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公司股票2,480,667股。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9日,管理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公司股票28,5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11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和于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6、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关于协议转让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