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2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4-089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栾琳女士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978名,代表公司890,447,38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14%。(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155,842,829股(注:因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公司总股本由2,154,587,862股增加至2,155,842,82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5,076,81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42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50,766,019股)。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820,429,21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459%,其中中小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73,900股股份;(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974人,代表公司70,018,169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5%,其中中小股东共1,974名,代表公司70,018,169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89,74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34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3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38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944%;反对34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857%;弃权3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199%。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88,255,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9%;反对1,717,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9%;弃权4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900,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8733%;反对1,717,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4501%;弃权4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7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杰、姜瑶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