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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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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1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0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

(1)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

(1)出资人组会议的主持人:管理人代表穆忠和

(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1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3,585,7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28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73人,代表股份379,470,9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306%。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388人,代表股份783,056,700股,占总股本的29.1591%。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1,38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7,533,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927%。

(2)管理人代表及工作人员,北京一中院法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二项议案,第一项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3,056,700票。同意票为755,503,96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14%;反对票为26,756,33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69%;弃权票为796,40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409,980,79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27%;反对股数为26,756,334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53%;弃权股数为79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3,056,700票。同意票为755,631,05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76%;反对票为9,028,9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0%;弃权票为18,396,749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71,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田夏洁、吴雨冰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14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事项的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出现本规则第9.4.18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2、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11月25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目前,公司重整相关工作正加快开展,公司正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债权申报与审查、准备债权人会议、推进重整投资协议履行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能触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如下表所示:

一、重整进展情况

1、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2024年11月22日,北京一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2024)京01破577号《公告》,通知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上午9时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3、2024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77号《复函》及(2024)京01破577号之一《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2024年12月3日,公司和管理人分别与4名重整投资人(含联合体)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暨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2024年12月13日,4名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履约保证金。截至本公告日,4名重整投资人已提供不低于剩余未支付重整投资款的资金到位证明。

5、2024年12月4日,管理人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由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管理人召集并定于12月20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6、2024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7、2024年12月20日,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目前,公司重整相关工作正加快开展,公司正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债权申报与审查、准备债权人会议、推进重整投资协议履行等工作。公司将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经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开展。鉴于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之(二)。同时,公司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之(七)。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11月25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的重整计划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若重整失败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出现本规则第9.4.18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30日、2024年12月7日、2024年12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重整事项的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108、2024-111)。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