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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2024-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4-048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仲裁被申请人”或“仲裁反请求申请人”)为仲裁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申请人。

●涉案金额:本次仲裁中涉及的金额包括十一科技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未规范施工处罚款及承担赔偿损失等共计60,008.365万元;仲裁反请求中涉及的金额包括要求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天合”、“仲裁申请人”或“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6,105.58万元(暂定)及赔偿损失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为143,799.34万元(含本次仲裁、仲裁反请求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6%。

●由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中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调解、判决或结案,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仲裁反请求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十一科技于近日收到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仲裁通知书,天合光能就与十一科技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十一科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规范施工处罚款及赔偿损失,并承担案件相关合理费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十一科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宿迁天合支付十一科技工程款及赔偿损失,承担案件仲裁费,并确认十一科技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仲裁反请求案件均已被常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一)仲裁、仲裁反请求当事人

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

仲裁反请求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22年7月,十一科技与宿迁天合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十一科技承接宿迁天合发包的宿迁(三期)年产8GW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合同对项目各阶段里程碑完成时间节点及总工期等做了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未税价)55,000万。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另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两份《补充协议》的未税价固定总价分别为1,831.1926万元、700万元。

前述工程已竣工验收,宿迁天合也已投入使用。经核算,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项下合计含税价款为62,708.9999万元。

2024年12月10日,宿迁天合以十一科技工期违约为由兑付第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十一科技就本工程出具的履约保函款项5,500万元。

截止2024年12月15日,宿迁天合已付工程款数额为52,103.4199万元(含税),差额部分至今未付。

(三)宿迁天合的仲裁请求及理由

1、仲裁请求:

(1)裁决仲裁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等共计59,015万元。

(2)裁决仲裁被申请人支付切包费用300万元。

(3)裁决仲裁被申请人支付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管理处罚款136.365万元。

(4)裁决仲裁被申请人赔偿液氮损失557万元。

(5)裁决本案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仲裁被申请人负担。

2、理由:

宿迁天合认为:项目施工期间,因十一科技原因导致项目各阶段完成时点及总工期等均出现了较大延误并且十一科技未按合同约定规范施工;同时,因工程延期及十一科技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导致宿迁天合产生了液氮损失及切包损失。为此,十一科技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规范施工处罚款及赔偿损失,并承担宿迁天合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费用。

(四)十一科技的仲裁反请求及理由

1、仲裁反请求:

(1)裁决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仲裁反请求申请人工程款16,105.58万元及赔偿损失【暂定,工程款及利息具体金额均待司法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明确】。

(2)裁决确认仲裁反请求申请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项下的工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反请求第1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仲裁费用由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

2、理由:

十一科技认为:十一科技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宿迁天合也已投入使用,但宿迁天合拖延付款,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差额部分,且以十一科技工期违约为由兑付履约保函5,500万元。因此,宿迁天合应当向十一科技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承担仲裁费等合理费用,且十一科技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为143,799.34万元(含本次仲裁、仲裁反请求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6%。

上述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本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中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调解、判决或结案,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