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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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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的公告

2024-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4-08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案件所处的阶段分别为审结阶段、已开庭尚未判决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为原告、被告、第三人

● 累计涉案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涉案金额共计89,561,245.92元,公司子公司为原告的案件涉案金额共计41,865,000.01元,公司为第三人的案件涉案金额为273,884.56元,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合计131,700,130.49元(未包含相关持续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为被告的中小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按照《重整计划》对投资者进行了清偿。其他案件,大部分尚未判决,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收到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的诉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

被告:秋冠光电、广东中图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图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9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发银行与公司子公司的贷款合同纠纷作出(2021)黑01民初2674号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9)。公司、公司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已根据上述判决及重整计划对广发银行进行清偿,秋冠光电及中图公司已履行(2021)黑01民初2674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近日,就(2021)黑01民初2674号案涉质押合同,广发银行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秋冠光电追加承担应收账款质押责任,具体情况为:

广发银行与秋冠光电于2019年3月22日年签订《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约定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金额为45,296万元;秋冠光电质押给广发银行的应收账款种类为销售产生的债权;合同内关于出质权利的主要约定为“《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秋冠光电质押给广发银行的应收账款以秋冠光电的《应收账款质押申请及声明书》为准”。

近日,广发银行针对秋冠光电未包括在《应收账款质押申请及声明书》的一笔金额为53,337,382.11元的中图公司应收账款,以该笔账款应在《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确定的质权效力范围内为由,对秋冠光电及中图公司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确定广发银行就秋冠光电出质的中图公司53,337,382.11元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并优先受偿;

(2)秋冠光电和中图公司连带赔偿损失53,337,382.11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情况统计

1、涉及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小投资者以公司等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沈阳鼎隆达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联合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的供应商,因公司子公司未能及时清偿上述供应商货款,上述供应商对子公司提起诉讼,诉请子公司偿付货款及利息。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涉及公司子公司为原告的案件

浪潮通信信息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的供应商,因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且未按约定退还公司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公司子公司对其提起诉讼,诉请返还公司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利息,同时公司子公司诉请浪潮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浪潮(山东)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优刻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龙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的客户,因上述客户未按合同约定向公司子公司支付货款,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公司子公司货款、违约金及利息。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3、涉及公司为第三人的案件

公司因与中小投资者李华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对李华承担了赔偿责任。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向左洪波、褚淑霞等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上述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的损失对公司进行赔偿。

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为被告的中小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根据一审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按照《重整计划》对投资者进行了清偿。其他案件,大部分尚未判决,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