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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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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成建先生、财务总监李莹女士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周成建、李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40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周成建、李莹:

经查,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87408,以下简称美邦服饰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美邦服饰子公司上海库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康桥东路800号园区共3幢房屋建筑物、产证面积32,202.84平方米,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将上述房产整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经查,其中422平方米在2023年末仍在用于公司品牌直营店经营,直至2024年9月才对外出租,导致上海康桥东路800号园区房产整体在2023年末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公司2023年年报中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美邦服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美邦服饰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成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成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美邦服饰财务总监李莹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李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