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239 证券简称:航宇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8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职务变更,公司需回购注销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33,560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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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而不符合激励资格,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同意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33,560股,回购价格为34.51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航宇科技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2、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航宇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航宇科技关于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自2024年10月29日起45天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而不符合激励资格,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同意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33,560股,回购价格为34.51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6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2名,合计拟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33,56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为951,090股,预留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为136,5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账户,并向其申请办理前述133,56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2月27日完成注销,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后续依法办理有关工商变更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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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未收到激励对象就回购注销事宜提出异议的文件。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
2. 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其确定依据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5.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办理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