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3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何清华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何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何清华:
经查,你作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7月13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票6098.13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5124%。你减持山河智能股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且未停止减持,造成超比例减持550.62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上述警示函所涉何清华先生减持的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2、何清华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针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