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146 证券简称:中船特气 公告编号:2024-057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特气”或“公司”)股东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投资”)、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创新基金”)、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基金”)同受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以上主体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从28,800,000股变动至26,47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44%减少至4.99998%,不再是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为合计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中船特气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公司股东国新投资、国风投创新基金、国风投基金出具的《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告知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国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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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风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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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风投创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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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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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告中数据之间的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的尾数差异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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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告中数据之间的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的尾数差异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国风投基金履行减持股份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披露的《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2.本次权益变动系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上述股东已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5.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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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4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船特气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船特气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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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国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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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风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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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风投创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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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一)国新投资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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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风投基金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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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风投创新基金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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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风投基金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除中船特气)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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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新投资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除中船特气)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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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风投创新基金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新投资100%股权,实际控制国新投资,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之日,国新投资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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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新通过国新深圳间接持有国风投基金的股份比例为35.29%,国新深圳为国风投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中国国新实际控制国风投基金。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风投基金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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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新通过国风投基金间接持有国风投创新基金的股份比例为50.00%,国风投基金为国风投创新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中国国新实际控制国风投创新基金。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风投创新基金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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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导致的权益变动。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因股东国风投基金、国风投创新基金自身经营计划需要,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5,882,352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3月21日)。其中,拟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的,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5,294,117股;拟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10,588,235股。目前,该股份减持计划还未结束。
除此之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人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拥有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风投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完成本次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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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由28,800,000股减少至26,470,500股,持股比例由5.44000%减少至4.99998%。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国风投基金于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4日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中船特气的股票546,085股,大宗交易减持合计1,783,415股,合计减持2,329,500股,减持后持有中船特气股票15,67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95998%。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新投资持有上市公司5,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000%股份,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国风投基金持有上市公司1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0000%股份,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国风投创新基金持有上市公司5,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000%股份,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国新投资、国风投基金、国风投创新基金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8,800,000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5.44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新投资、国风投基金、国风投创新基金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6,470,500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4.99998%。
四、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国新投资、国风投基金、国风投创新基金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中船特气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处,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柯珂
日期:2024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黄杰
日期:2024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黄杰
日期:2024年12月25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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