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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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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4-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1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401,337,000 元变更为 399,938,000 元。股本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1、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21 号大街 210 号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申报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 45 天内

3、联系人:李洁

4、联系电话:0571-88177925(工作日8:30-12:00;13:00-17:30)

5、传真号码:0571-88172888 转 1213

特此公告。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0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21号大街210号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Fang James主持。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洁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均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杨北杨、金伟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