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的名称: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交大昂立
股票代码:600530.SH
收购人的名称:上海饰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及通讯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2层I区2024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一: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94幢2291室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二:丽水新诚新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15号楼11层-236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三: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15号楼11层-223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四:上海予适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新街17号10幢1210室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后续披露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在收购人正式发出要约收购之日起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上海饰杰。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海饰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韵简、丽水新诚、丽水农帮、予适贸易)合计持有交大昂立232,423,703股股份,占交大昂立总股本的29.99%。本次要约收购目的旨在进一步提高对交大昂立的持股,坚定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信心,彰显大股东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交大昂立上市地位为目的。
2、本次要约收购为上海饰杰向除上海饰杰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交大昂立全体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要约价格为4.30元/股,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8,746,000股,占交大昂立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00%。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最多合计持有交大昂立271,169,703股股份,约占交大昂立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99%。交大昂立将不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4、由于要约收购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是否能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数量未达到要约收购预定数量的,不影响本次要约收购的效力,上海饰杰将严格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5、按照要约价格为4.30元/股计算,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166,607,800元。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上海饰杰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将33,321,560元(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6、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请参见后续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相关内容。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被收购人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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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交大昂立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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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收购人的名称:上海饰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2层I区2024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一: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94幢2291室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二:丽水新诚新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15号楼11层-236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三: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15号楼11层-223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四:上海予适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新街17号10幢1210室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上海饰杰已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要约收购方案及相关事宜。
本次要约收购若需履行其他相关法定程序,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该程序。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决定采用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进一步提高对交大昂立的持股,坚定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信心。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交大昂立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是不排除因战略布局、发展需要开展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等事项而产生增/减持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之情形。若未来发生其他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范围为除上海饰杰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交大昂立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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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不高于本次预定收购股份数38,746,000股,则上海饰杰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被股东预受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38,746,000股,则上海饰杰按照同等比例收购被股东预受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上海饰杰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38,746,000股÷要约收购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余下预受要约股份解除临时保管,不予收购。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按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七、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计算基础
(一)要约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4.30元/股。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计算基础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1、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交大昂立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4.04元/股。
2、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交大昂立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3.66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
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 4.30元/股,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也不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八、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不超过166,607,800元,上海饰杰已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将33,321,560元(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九、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30日(如遇拟结束日为非交易日,则相应顺延至交易日截止)。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十、收购人聘请的中介机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要约收购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尚未确定。
十一、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期
本报告书摘要于2024年12月26日签署。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1、本报告书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一一要约收购报告书(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
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要约为上海饰杰向除上海饰杰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交大昂立全体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发出本次要约不以终止交大昂立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交大昂立的股权分布将仍然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全体董事本报告书摘要及相关公告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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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摘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针对本次要约收购,收购人为上海饰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为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丽水新诚新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予适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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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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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丽水新诚新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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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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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予适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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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上海饰杰、上海韵简、丽水新诚、丽水农帮均为嵇霖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互为一致行动关系。
2024年5月16日,予适贸易与上海韵简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在涉及目标公司重大决策时,双方采取一致行动。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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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上海韵简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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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丽水新诚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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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丽水农帮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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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予适贸易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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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综上,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嵇霖先生、张顺先生分别持有上海饰杰50%股权,上海饰杰无控股股东。嵇霖先生为收购人执行董事,系收购人实际控制人。
以下为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嵇霖先生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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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上海韵简、丽水新诚、丽水农帮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嵇霖先生。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予适贸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雪飘女士。
吴雪飘女士相关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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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
1、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为交大昂立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外,上海饰杰无控制企业。
2、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上海饰杰无控股股东。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一致行动人中予适贸易不受嵇霖先生控制),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嵇霖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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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
1、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上海韵简、丽水新诚、丽水农帮除为交大昂立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外无控制企业。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予适贸易控制的企业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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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上海韵简、丽水新诚、丽水农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嵇霖先生。嵇霖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参见本节之“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之“(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之“2、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予适贸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雪飘女士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参见本节之“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之“(四)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之“1、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上海饰杰持有公司股份52,716,2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0%)、一致行动人上海韵简持有公司股份94,048,6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4%)、一致行动人丽水新诚持有公司股份 45,133,6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2%)、一致行动人丽水农帮持有公司股份39,072,6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4%)、一致行动人予适贸易持有公司股份 1,45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上海饰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32,423,7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收购人成立于2012年9月3日。收购人除持有交大昂立股份外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收购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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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度净利润*2/(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 *100%。
注2:由于上海饰杰净资产为负数,故本次未计算净资产收益率。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上海韵简、丽水新诚、丽水农帮及予适贸易除持有交大昂立股份外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之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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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上海韵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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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丽水新诚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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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丽水农帮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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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予适贸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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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交大昂立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嵇霖先生出具《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3〕82号),因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多个事项涉及会计差错更正,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起停牌。停牌满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自2023年7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嵇霖先生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未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3.9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综上,被予以公开谴责。
2023年11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嵇霖先生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应当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及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其未能履职尽责推动交大昂立依法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嵇霖先生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2024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交大昂立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嵇霖先生出具《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74号)。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嵇霖先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嵇霖先生等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除上述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外,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要约收购目的
收购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决定采用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进一步提高对交大昂立的持股,坚定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信心。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交大昂立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是不排除因战略布局、发展需要开展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等事项而产生增/减持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之情形。若未来发生其他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上海饰杰已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要约收购方案及相关事宜。
本次要约收购若需履行其他相关法定程序,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该程序。
第四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
一、参与本次要约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要约收购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尚未确定。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上市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要约收购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尚未确定。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待正式聘请财务顾问后,财务顾问将及时完成相关尽调、核查事项,及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进行核查,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时发表相关意见。
四、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
待正式聘请法律顾问后,法律顾问将及时完成相关尽调、核查事项,及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进行核查,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时发表相关意。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摘要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郑重声明: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或计划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被收购公司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上海饰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嵇霖
年 月 日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嵇霖
年 月 日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丽水新诚新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嵇霖
年 月 日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嵇霖
年 月 日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上海予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