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部分专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9
债券代码:127101 债券简称:豪鹏转债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部分专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7号),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豪鹏”)于2023年12月2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1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指人民币,下同),募集资金总额11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1,943.8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8,056.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8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资报告》(XYZH/2023SZAA5B0159)。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豪鹏”)在商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投项目实施时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同时,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广东豪鹏及世纪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豪鹏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2024-017)。
2、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净额108,056.15万元及其孳息(孳息以实际划转日金额为准)向广东豪鹏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豪鹏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公司已向广东豪鹏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并将募集资金转入广东豪鹏开立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3、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广东豪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1,118.24万元及已支付的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77.81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豪鹏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广东豪鹏已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公司于2024年2月5日注销了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开设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世纪证券与相应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豪鹏科技: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部分专户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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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开户行为下属二级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分行与公司、广东豪鹏、世纪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情况
鉴于广东豪鹏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南城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按规范要求使用完毕,广东豪鹏已于近日完成上述两个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注销前两个募集资金专户结余本息共计2,640.53元已同步转入广东豪鹏另一募集资金专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前述两个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广东豪鹏及世纪证券与相应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1、银行销户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8
债券代码:127101 债券简称:豪鹏转债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专项贷款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合法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再次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本次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9.00元/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了《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增持业务专项借款合同》(编号:2024圳中银布借字第00190号),借款金额:14,000万元整(大写:壹亿肆仟万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豪鹏科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豪鹏科技: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99)。为保障回购专项贷款的顺利发放,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了《〈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增持业务专项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2024圳中银布借字第00190号-补)、《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增持业务专项借款合同》(编号:2024圳中银布借字第00190-1号、2024圳中银布借字第00190-2号),借款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合计借款金额不超过14,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用途:专项用于证券代码001283股票回购,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不得用于置换前期回购资金。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再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将再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59.00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人民币77.56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豪鹏科技:关于调整再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截至2024年12月26日,公司回购股份比例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现将公司再次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再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及回购股份比例达1%的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26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再次回购公司股份823,110股,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82,139,344股)的1.00%,最高成交价为61.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9.60元/股,成交总金额(不含交易费)为48,119,163.38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银行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再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及公司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再次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