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33 证券简称:泰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应波先生、张庆先生、张华先生、许峰源先生、王靖宇先生、张维燕女士关于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通知。鉴于各方在2017年12月2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即将到期,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对公司实质且有效的控制,各方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应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9.88%的股份;张庆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持有公司4.59%的股份;张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4.59%的股份;许峰源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4.58%的股份;王靖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4.58%的股份;张维燕女士系谢应波先生配偶,持有公司1.35%的股份。六人合计持有公司29.57%的股份,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述各方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了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均应采取一致行动,有效期为七年。鉴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基于共同理念,经充分沟通协商,谢应波先生、张庆先生、张华先生、许峰源先生、王靖宇先生、张维燕女士于2024年12月2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协议各方事先确定的一致的投票意见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行使提案权;
(3)行使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2、如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协议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形成统一意思表示基础上,以各方共同名义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
3、协议各方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各方应配合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意见进行投票。
4、在本协议生效期限内,未经协议其他各方全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所持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
(二)协议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各方承诺,任何一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2、一致行动关系不得由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3、各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4、协议各方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三)其他
1、自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退出本协议。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有效期。
3、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谢应波先生、张庆先生、张华先生、许峰源先生、王靖宇先生、张维燕女士。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控制权稳定、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利影响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