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4-064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茂林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一)公司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6人,代表179名股东,代表股份77,060,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9.196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1人,代表54名股东,代表股份62,109,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7.711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5人,代表股份14,951,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1.4851%。
2、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4人,代表股份22,984,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40人,代表股份8,121,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8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24人,代表股份14,862,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73%。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方式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942,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7%;反对106,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5%;弃权1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66,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2%;反对106,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4%;弃权1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92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1%;反对129,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5%;弃权10,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44,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5%;反对129,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4%;弃权10,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王文豪律师和周良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