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ST证通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24-103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至2024年1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4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胜强先生
6.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16,761,52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的19.072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84,34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04,677,17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84,34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含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027,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89%;反对2,192,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4%;弃权5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50,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796%;反对2,192,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94%;弃权5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631,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26%;反对3,591,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8%;弃权539,0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53,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05%;反对3,591,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188%;弃权539,0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霞、李纯青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