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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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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4-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4-13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3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沈海标先生主持,会议经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4-13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3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1、会议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4-134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2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313,850,06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69,999,995.81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273,850.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2,447,726,145.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38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尚未经过审计

三、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影响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2、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 (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以下简称“建塘江两侧围垦造地工程”)因前期环保督查等原因工期顺延,项目预计延迟至2027年12月31日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3、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有利于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及健康稳定发展。

四、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结论

1、可行性分析

建塘江两侧围垦造地工程位于慈溪市西北部、杭州湾新区境内,东起陆中湾两侧围涂工程西直堤,西侧靠近余慈地界,南邻现有一线海塘,北至钱塘江河口规划治导线。

建塘江两侧围垦造地工程事关宁波杭州湾新区区域发展和余慈地区生态环境改善,也是浙东引水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宁波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工程实施能更加有效地保护杭州湾湿地,增加宝贵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缓解慈溪、杭州湾新区西部地区排涝和用水困难,提高区域的防潮能力和改善区域水环境,也是实现曹娥江引水调蓄的必要手段和迫切需要。

随着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综合实力较强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实施资本运作已经成为目前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其中建设移交工程是目前较为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之一。本项目建成后,公司不但获得建筑施工收益,还可以获得投资收益,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巩固和提高行业市场地位。

2、项目预计收益

本次项目延期对预计收益未产生重大影响。

3、重新论证的结论

公司认为上述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仍然具备投资的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项目。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市场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与会董事一致同意根据公司项目实际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市场变化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此次延期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3、保荐机构意见

经审慎核查,浙商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行延期,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保荐机构对“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4-135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5月29日,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并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万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2023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12月30日、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12月29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及违规资金利息,并且2021年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因公司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围海股份”变更为“ST围海”。

公司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44、2019-045、2019-076、2019-090、2020-074、2020-083、2020-175、2020-189、2020-198、2021-030、2021-035、2021-090、2021-092、2021-095、2021-107、2021-113、2021-127、2021-156、2022-003、2022-033、2022-051、2022-059、2022-097、2022-110、2022-126、2022-142、2022-153、2022-160、2022-166、2022-174、2022-183、2023-008、2023-014、2023-015、2023-018、2023-038、2023-050、2023-066、2023-079、2023-089、2023-099、2023-111、2023-120、2024-008、2024-012、2024-018、2024-028、2024-075、2024-084、2024-093、2024-096、2024-108、2024-115、2024-124)。

二、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13.54 亿元。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 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 34,635 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 围海资金余额 85,127.79 万元,其中通过*ST 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 18,385 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 66,742.79 万元。”

(二)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8-2019年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围海控股及相关方融资提供担保。违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1、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

2018年11月-2019年7月,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

2022年6月,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起诉;2023年1月,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终 306 号、[2022]陕民终 362 号、[2022]陕民终 363 号、[2022]陕民终 364 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 03 民初 97 号、(2021)陕 03 民初 98 号、(2021)陕 03 民初 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

2、顾文举违规担保案

2018年7月,围海控股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起诉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1年7月,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应当对围海控股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责任款项共计4,150万元后,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已结案。

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

2018年9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围海控股、王重良等相关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公司承诺对围海控股在《还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王重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围海控股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法院根据该裁决书扣划了公司账户资金。该违规担保案公司实际赔偿2,291.69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

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

2019年4月,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本金为680万元)。目前公司已对外赔付,实际赔偿301.1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已结案。

5、中弘保理违规担保案

2019年2月,围海控股、围海控股关联方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与签订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综合服务协议,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叁亿柒千万元整,中弘保理及科怀贸易另行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围海股份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围海控股实际开具汇票总金额500万元。公司违规担保余额500万元,截至目前《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已解除,该案件至今未发生任何纠纷,且已过诉讼时效。

三、解决措施

围海控股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收购围海控股 100%的违规资金(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金额)收益权,化解围海控股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2022 年 4 月 22 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856,386,842.06元。

2022 年 12 月29日,公司已收到宁波舜农和源真投资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合计92,795,000.39元,违规资金利息已全部到账。

四、其它说明

1、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24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并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万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2023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12月30日、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针对上述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公司于2024年5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鉴于回复内容较多,部分问题的回复尚需进一步确认。

3、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4-136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份额转让的背景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围海股份”)原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于2020年8月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挽救价值,且重整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为由,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围海控股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1年3月,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合并重整;围海控股破产重整计划已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并且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已支付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根据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浙0291破1号】,围海控股于2022年6月17日已将46,267,7204 股股份分别过户给重整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舜农”)、杭州光曜致新钟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曜钟洋”)、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源真”)。

权益变动前,宁波源真、宁波舜农及其一致行动人光曜钟洋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宁波源真持有围海股份124,084,9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84%,宁波舜农持有围海股份168,689,3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4%;光曜钟洋持有围海股份169,902,9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5%。此外,光曜钟洋将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宁波舜农行使,宁波舜农将合计享有上市公司29.59%股份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舜农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权益变动后,宁波舜农将持有围海股份29.59%股份的表决权,余姚市国资办公室实际控制宁波舜农,系宁波舜农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冯全宏、罗全民、邱春方、王掌权变更为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8月31日、12月1日、12月26日、2021年1月22日、3月9日、5月26日、9月4日、10月28日、11月10日、12月4日、12月14日、12月28日、12月31日、2022年2月11日、3月25日、3月29日、4月11日、4月25日、5月9日、6月20日、6月2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份额转让的情况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宁波舜农、光慧南信(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慧南信”)签署的《合伙企业份额收购协议》、《合伙企业份额收购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在光慧南信将光曜钟洋有限合伙人由东方前海(深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东方资产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全国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2023年10月20日前、2024年10月20日前、2025年10月20日前,宁波舜农将分别收购不低于东方资产持有的光曜钟洋初始份额的15%、25%、30%、30%,且宁波舜农有权提前收购东方资产持有的光曜钟洋的合伙企业份额。

宁波舜农分别于2022年11月、2023年10月已按照《合伙企业份额收购协议》、《合伙企业份额收购协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的价格,向东方资产支付收购款138,055,555.56元、221,641,388.89元,份额转让后,宁波舜农持有光曜钟洋39.9994%的份额,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3日、2023年10月2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76)、《关于股东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7)。

公司收到东方资产的通知,宁波舜农已履行对东方资产持有的30%光曜钟洋初始份额的收购义务,宁波舜农于2024年10月按照《合伙企业份额收购协议》的约定的价格,向东方资产支付收购款246,295,000.00元,本次仅转让东方资产持有光曜钟洋29.9995%的份额给宁波舜农,并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

三、股权结构图

1、本次份额收购前股权图:

2、本次份额收购后股权图:

宁波舜农及东方资产将尽快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四、其他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4-137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85,179,924.05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15民初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花木”)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根据《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项目公司的议案》,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河海”),本公司为六安河海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日围海股份持有六安河海80%股权,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六安河海10%股权,宁波花木持有六安河海5%股权,龙元建设持有六安河海5%股权。公司控股子公司六安河海因与项目业主方六安市水利局合同纠纷事项,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六安市水利局向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回购费用185,179,924.05元及回购款利息等相关诉求。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15民初7号),判决如下:

1、确认《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于2023年10月20日终止;

2、被告六安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款150,175,393.81元;

3、驳回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700元,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3,850元,六安市水利局负担483,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15民初7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