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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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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暨在继续推动
重整程序中完成资金占用整改及
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4-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43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暨在继续推动

重整程序中完成资金占用整改及

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于2024年12月11日被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于2024年12月27日被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已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继续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积极完成资金占用整改。截至目前,通过债权人豁免(实际确认的金额)和财务投资人现金出资,其合计金额完全覆盖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金额。

现就上述情况的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1、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同时,公司分别与产业投资人、牵头财务投资人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

12月6日,公司及管理人分别与产业投资人、17家财务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12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和《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苏州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和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核查意见,常熟光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完成董事会改选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12月19日,公司收到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告知函,公司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按协议约定支付的款项(含重整投资款及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款项)。

12月27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2、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2024)苏05破50号《公告》,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4年12月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12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司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涉及的《重整计划(草案)》议案已经本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

3、2024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批复》和(2024)苏05破50号之一《决定书》,苏州中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2024年11月19日,公司披露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12月5日,公司披露了《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

12月6日,公司披露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的专项意见》。

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不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开盘参考价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结果的专项意见》,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不作调整。

目前,为执行《重整计划》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转增2,135,878,317股已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后续管理人将协助公司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划转至重整投资人、债权人等相关账户。公司正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资金占用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并将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申请复牌。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采取清收占款措施的具体计划与进展

公司董事会一直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持续敦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截至目前,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已将其控制的铁岭县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作为本次资金占用还款的保证;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的常熟市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的收益权作为还款义务的担保。上述情况均已履行了公证手续。

2、公司、公司子公司分别与相关债权人签署了自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日起生效的相关代为履行协议,相关债权人自愿以其债权帮助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额代为履行(豁免)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相关代为履行债务不再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追偿。截至目前,公司、公司子公司分别与相关债权人签署了自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日起生效的相关代为履行(豁免)协议,金额共计1,112,969,901.59元(注:上述协议之金额的计算日期系截至指定日,实际确认的金额的计算日期将截至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日)。

3、截至目前,管理人账户已收到财务投资人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680,357,091.09元。

综上,通过债权人豁免(实际确认的金额)和财务投资人现金出资,其合计金额完全覆盖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金额。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将于2024年底完全解决。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详见2024-042、2024-051、2024-113号公告)。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已经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公司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积极完成资金占用的整改。目前,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公司正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资金占用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并将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申请复牌。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4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近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一、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概述

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05破50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4年12月4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苏州中院裁定批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管理人监督下,中利集团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投资款收取、股票转增登记、现金清偿或提存、留存等事项,并向相关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执行完毕标准。管理人申请确认中利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彻底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公司2024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四、其他工作安排

1、2024年12月23日,为执行《重整计划》,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转增2,135,878,317股已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后续管理人将协助公司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划转至重整投资人、债权人等相关账户。

2、鉴于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正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资金占用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并将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申请复牌。

4、公司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一并收到苏州中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前述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前述子公司重整程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