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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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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63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同时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12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4.07元/份。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保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解锁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对象当中,已故激励对象KUEK JOO GUAN(郭裕源)在任职时表现优异、勤恳尽责,为了肯定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同时彰显公司对于优秀人才的重视,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份予以保留,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有。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吴子富先生、吴汝来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公司为8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获授股份解锁,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合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7.54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5年1月13日(周一)14:30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6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4年12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4.07元/份。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保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解锁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保留KUEK JOO GUAN(郭裕源)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起到了表彰优秀人才的作用,同意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陈庭江先生回避表决。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解除限售的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277.54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 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已不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将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额度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实际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评估设定,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顺利开展需要,促使公司及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备查文件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65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尔斯”)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股票增值权授予日为2024年12月26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哈尔斯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二)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0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637.9732万股的0.26%。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4.07元/份。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等待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需同时满足以下行权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行权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若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行权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股票增值权在行权前,均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披露数据为准。

2、以本计划草案公告日为截点,若未来子公司出现转让、退出情形,则应剔除该子公司当年度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基数年2023年的基数值作同步剔除和调整。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如果公司满足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未行权的部分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4年11月7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条件及董事会对授权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计划中股票增值权授权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上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份股票增值权。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2月26日。

2、授予数量:120万份。

3、授予人数:2人。

4、行权价格:4.07元/份。

5、股票来源: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哈尔斯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较小。若考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资金来源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对于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兑付行权日当天公司股票收盘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4、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2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份股票增值权。

九、律师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和《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及《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和《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授予相关手续。

十、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哈尔斯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哈尔斯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6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7.54万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95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同意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审议与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3、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上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0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0年11月4日,公司公告了《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11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90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0年1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的上市日期为 2020年12月25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

8、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郭峻峰、龚玉润、曹飞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3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86万股,回购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同意以2021年11月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193万股限制性股票。

11、2021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12、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3、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14、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彭敏、马小辉、朱晓斌、杨彦双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4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6万股,回购价格为 2.9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实施完成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90元/股调整为2.75元/股。此外,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王浩、刘宜、胡宇超、胡周斌、陈汉松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5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8、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共183.8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此外,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刘义丰、周君、曹媛、徐文军、李振龙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以及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1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评分未达目标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24万股,回购价格为2.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9、2023年1月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

20、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1、2023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实施完成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75元/股调整为2.55元/股。此外,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杨崇义、吕铁炉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3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3、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共219.1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此外,董事会决定: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评分未达目标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6万股,回购价格为2.5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4、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5、2024年1月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9日。

26、2024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胡志生、应智磊、屠颂华、暨亮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4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40万股,回购价格为2.4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27、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1、首次授予部分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2月28日全部届满。

2、预留授予部分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2月30日全部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注:1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包括6名同时获授首次授予、预留授予股票激励的人员,故本次解锁总人数为82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73人、预留授予新增激励对象6人、3名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人员)。

综上所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共277.5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共有8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7.54万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952%,具体如下:

注:最终解禁股份数量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办理情况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解除限售的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277.54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认为: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82名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67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姚惠庆、栗克勇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同意回购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80万股,回购价格为2.45元/股,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审议与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3、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上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0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0年11月4日,公司公告了《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11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90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0年1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的上市日期为 2020年12月25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

8、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郭峻峰、龚玉润、曹飞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3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86万股,回购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同意以2021年11月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193万股限制性股票。

11、2021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12、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3、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14、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彭敏、马小辉、朱晓斌、杨彦双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4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6万股,回购价格为 2.9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实施完成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90元/股调整为2.75元/股。此外,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王浩、刘宜、胡宇超、胡周斌、陈汉松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5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8、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共183.8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此外,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刘义丰、周君、曹媛、徐文军、李振龙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以及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1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评分未达目标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24万股,回购价格为2.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9、2023年1月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

20、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1、2023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实施完成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75元/股调整为2.55元/股。此外,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杨崇义、吕铁炉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3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3、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共219.1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此外,董事会决定: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评分未达目标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6万股,回购价格为2.5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4、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5、2024年1月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9日。

26、2024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胡志生、应智磊、屠颂华、暨亮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4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40万股,回购价格为2.4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27、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鉴于激励对象姚惠庆、栗克勇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0万股全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上述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未发生需调整回购数量的相关情形,故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需调整。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060%。

(三)回购注销的价格

因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实施完成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按照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3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的原则进行权益分派。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发生派息事项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即P=2.55元/股-0.1元/股=2.45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故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2.45元/股。

(四)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68,600元,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上表中“本次变动前”采用截至2024年12月25日的股本结构表;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上表中如有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本结构仍具

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回购所支付资金较小,减少激励对象仅2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下转13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