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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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性规范,修订章程指引、股东会规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设置,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本次修订主要是从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机制、强化“双控人”规范约束、落实股东权利保护规定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具体而言,设专节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明确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据了解,本次规则的调整主要是衔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并未因此增设机构、增加治理成本。目前,审计委员会已经成为独立董事履职的重要平台,在强化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约束,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
此外,同步完善股东权利保护相关规定。包括,衔接新公司法相关要求,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完善存在类别股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权利义务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此外,根据新公司法,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并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
预留一年左右过渡期
证监会还发布了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的过渡期安排,为市场主体预留了一年左右的时间。
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新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发行上市规则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是,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者曾聘任的监事,应当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仍执行发行上市规则中有关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于上市前根据新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新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的,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选择监事会、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选择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应当行使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选择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不设审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