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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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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2024-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4-062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近日,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取得了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723206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

注册资本:81,327.8001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7年04月01日

住所: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

经营范围: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太阳能采暖系统、太阳能空调系统、热泵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及技术服务;建筑材料的研发;光电产品、照明器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消毒杀菌器具、空气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卫生洁具、五金机电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采暖炉、取暖器、电热水器、燃气具、电动车、模具及相关配件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及技术服务;贵金属及贵金属制品的回收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消毒器械销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供暖服务;电气安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照明器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具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企业形象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供冷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燃气器具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家用电器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照明器具制造;洗涤机械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合同能源管理;对外承包工程;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热力生产和供应;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农业机械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舆情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订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澄清和报道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有关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领导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管理制度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主要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告知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危机善后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恢复管理计划并实施推进,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