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8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4年12月30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公司422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张祖秋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这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影响及调整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公司股票期权采取自主行权方式,预计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同意采取相关调整方案如下:
1、根据《上海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关于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式及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情况,在自主行权期内每季度末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进行测算,如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则进行调整并披露;
2、当发生《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即同时测算自主行权对转股价格的影响,并在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进行同步调整并披露;
3、若股票期权在可行权期内提前行权完毕时,即时测算对转股价格的影响,并在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进行调整并披露;
4、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按上述方案在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期间对转股价格的影响进行测算,并在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拟定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并履行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9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4年12月30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公司422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新民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这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4-131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3亿元。
● 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84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及联席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39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390,000,000.00元,扣除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384,0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于2024年11月6日汇入本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8110201012801834361)。
本次发行过程中,本公司应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927,452.82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7,072,547.18元。
上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4]第1-0006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4年12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公告编号:2024-125)。截至目前,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尚未到期。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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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6,382.38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40,00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2,641.50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4年12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专项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保隆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4-130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隆科技”)对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为达到环保、节能减耗目标,保隆科技根据园区需求分期规划建设光伏电站项目。2024年11月底保隆科技宁国园区第一期3.3兆瓦光伏项目顺利验收,光伏矩阵一次并网成功。公司首次引进光伏发电设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光伏发电设备折旧年限,公司将光伏发电设备归类为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为20年。目前本公司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10年,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为5-20年。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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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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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主要内容
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从固定资产持有目的、管理方式出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规定,将本公司“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5-10年调整为5-20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2024年11月光伏设备转固金额为741.64万元,按20年折旧、5%残值率计算年折旧额为35.23万元,2024年从12月份开始计提折旧,当月折旧额为2.94万元。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未来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4-132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沙”)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公司本次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合肥保沙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1,540.00万元、8,500.00万元、1,0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合肥保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2,800.00万元、29,000.00万元、1,0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72,534.2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2.2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2,534.2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2.28%,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8,8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进出口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3,3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8,4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1,04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富中国提供不超过8,5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保沙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合肥保沙提供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4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9.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合肥保沙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止2024年12月30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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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
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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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37FN5Q
注册资本:3300万欧元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5幢1楼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配件及部件,汽车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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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26W41H
注册资本:捌佰壹拾捌万玖仟玖佰柒拾玖欧元整
成立时间:2019年8月27日
法定代表人:陈洪泉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1588号3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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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同号为136890000000350122承兑协议202401的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以下称“服务”)。
第一条 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以外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服务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本金
种类: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金额:¥88,000,000.00
期限:6个月
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相关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同号为136890000000350122承兑协议202401的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以下称“服务”)。
第一条 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以外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服务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本金
种类: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金额:¥33,000,000.00
期限:6个月
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相关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债权人与保证人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为232240666-01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授信额度为人民币捌仟肆佰万元整。
2.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6月,即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
(四)《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SH4620120240009的《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壹仟叁佰万元整,期限自2024年12月17日始至2025年6月17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壹仟叁佰万元中的净额壹仟零肆拾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Z2450LN15639515;名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 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金额:人民币捌仟伍佰万元整;
2、贷款期限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32年10月15日。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受信人: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2024年10月16日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HFNQZHZSXY20240013《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四条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合肥保沙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保富中国、合肥保沙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72,534.2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2.2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2,534.2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92.28%,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