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84 证券简称:上海合晶 公告编号:2024-055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2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德昌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上海合晶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12月30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2月30日,并同意以11.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2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郑州合晶与国开行签署贷款及上海合晶担保合同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总额范围内,上海合晶拟为郑州合晶就郑州合晶12英寸半导体大硅片产业化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牵头组建的银团申请的18亿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亿元整)中长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组建的银团签订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牵头组建的银团签订的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国开行拟签署贷款合同及公司拟签署担保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的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88584 证券简称:上海合晶 公告编号:2024-053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12月30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4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6,545.8353万股的0.3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2月30日为授予日,以11.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12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彭协如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2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4年12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12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2月30日,并同意以11.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2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上海合晶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12月30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2月30日,并同意以11.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2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12月30日;
2、首次授予数量:240.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31人;
4、首次授予价格:11.3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上海合晶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2月30日,授予价格为11.30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12月3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24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61元/股(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首次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44%、15.91%、16.49%(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限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2、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88584 证券简称:上海合晶 公告编号:2024-054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2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苏生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2月30日,并同意以11.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2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刘苏生、焦平海、邰中和、毛瑞源回避表决。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郑州合晶与国开行签署贷款及上海合晶担保合同的议案》
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总额范围内,上海合晶拟为郑州合晶就郑州合晶12英寸半导体大硅片产业化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牵头组建的银团申请的18亿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亿元整)中长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组建的银团签订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牵头组建的银团签订的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国开行拟签署贷款合同及公司拟签署担保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的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88584 证券简称:上海合晶 公告编号:2024-056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国开行拟签署贷款合同
及公司拟签署担保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全资子公司贷款及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晶”或者“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郑州合晶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合晶”)就郑州合晶12英寸半导体大硅片产业化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牵头组建的银团申请的18亿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亿元整)中长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组建的银团签订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牵头组建的银团签订的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准。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郑州合晶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结合郑州合晶未来发展计划,公司在郑州合晶申请贷款业务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
前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担保总额的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之日止,该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司及郑州合晶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签署贷款及担保合同,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整体未来业务发展计划的经营资金需求。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
特此公告。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