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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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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由守谊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7,922,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32%。其中: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1,250,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044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671,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091%;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671,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09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6,801,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0%;反对9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0%;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55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038%;反对98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63%;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马继伟律师、姚阳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