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2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4年12月23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7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2024年12月26日,公司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签署“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以下简称“一号信托”)的《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信托合同》、中信信托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签署“外贸信托-玄武25号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以下简称“二号信托”)的《外贸信托-玄武25号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托合同》,公司与中信信托、外贸信托、北京润宇海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或“润宇海元公司”)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全部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之信托财产评估咨询报告》(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咨询报告》),以及公司与平台公司签署的《资产重组协议》,一号信托的信托财产的价值约为207.53亿元(其中重组资产的价值约207.52亿元,平台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标的股权的价值为0.01亿元)。
一、概述
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7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同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公司以债务清偿为目的设立了破产服务信托,对公司非保留资产进行信托管理,以信托受益权份额作为偿债资源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由中信信托与外贸信托作为信托机构设立双层信托结构,即由上层信托(即“一号信托”)与下层信托(即“二号信托”)组成信托联合体,双层信托相互支持、相互协助、紧密配合。
截至2024年12月26日,公司与平台公司签署《资产重组协议》。同时,公司与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签署一号信托的《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信托合同》、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与外贸信托签署《外贸信托-玄武25号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托合同》,公司与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外贸信托(代表二号信托)、平台公司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
二、信托相关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
1、《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信托合同》
(1)信托的名称
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
(2)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东方园林公司。
2)受托人:中信信托。
3)受益人:指在一号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
(3)一号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价值
一号信托生效时,信托财产包括标的股权和标的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24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信托财产咨询报告》,以及《资产重组协议》的约定,平台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标的股权的价值为100万元,标的债权的价值为2,075,232.95万元。
(5)信托规模
一号信托项下的初始信托财产价值为人民币2,075,332.95万元。其中,平台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100%股权的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对平台公司债权的价值为人民币2,075,232.95万元。本信托生效时,信托份额的总规模为2,075,332.95万份。
2、《外贸信托-玄武25号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托合同》
(1)信托的名称
外贸信托-玄武25号风险处置服务信托。
(2)信托相关主体
1)委托人/受益人: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
2)受托人:外贸信托。
(3)信托目的
为执行《重整计划》以及《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信托合同》,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以及标的债权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设立本信托,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平台公司处置底层企业或底层资产进行监督,按照约定向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分配信托利益。
(4)信托规模
二号信托项下的初始信托财产价值为人民币2,075,252.95万元。其中,平台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20%股权的价值为人民币20万元,对平台公司债权的价值为人民币2,075,232.95万元。二号信托生效时,二号信托的信托份额的总规模为2,075,252.95万份。
3、《股权转让协议》
(1)协议方
1)甲方:东方园林公司
2)乙方1:中信信托(代“一号信托”)
3)乙方2:外贸信托(代“二号信托”)
丙方/目标公司:润宇海元公司
(2)股权转让过程
各方同意,《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目标公司股权进行两次转让:(1)第一次转让:东方园林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对应认缴并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转让给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2)第二次转让: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将受让取得的目标公司20%的股权(对应认缴并实缴注册资本20万元)转让给外贸信托(代表二号信托)。
(3)转让对价
鉴于两次股权转让旨在于设立一号信托与二号信托,且一号信托的受益人及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分别获得一号信托与二号信托的信托受益权。故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无需就受让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向东方园林公司支付任何其他对价,外贸信托(代表二号信托)亦无需就受让目标公司20%的股权向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支付任何其他对价。
4、《债权转让协议》
(1)协议方
1)甲方:东方园林公司
2)乙方1:中信信托(代“一号信托”)
3)乙方2:外贸信托(代“二号信托”)
4)丙方/债务人:润宇海元公司
(2)转让标的及对价
1)各方确认,《债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转的标的债权,为东方园林公司《资产重组协议》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支付转让价款的债权,截至《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日,债权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075,232.95万元。
2)标的债权在《债权转让协议》项下进行两次转让:第一次转让:东方园林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债权转让给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第二次转让: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将其受让取得的标的债权转让给外贸信托(代表二号信托)。
3)鉴于两次标的债权转让旨在于设立一号信托与二号信托,且一号信托的受益人及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分别获得一号信托与二号信托的信托受益权。故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无需就受让标的债权事宜向东方园林支付任何其他对价,外贸信托(代表二号信托)亦无需就受让标的债权事宜向中信信托(代表一号信托)支付任何其他对价。
5、《资产重组协议》
(1)协议方
1)转让方:东方园林公司
2)受让方:润宇海元公司
(2)重组资产范围
双方同意,转让方在《资产重组协议》生效之日确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给受让方的重组资产的范围如下:
1)转让方持有的《资产重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股权;
2)转让方持有的《资产重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股权所对应的与收益、处分等相关的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股权并取得因处分、分红、剩余财产分配而产生的收益的权益);
3)转让方持有的《资产重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过程认量但未结算的未完整确认债权,以及完成结算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已完整确认债权);
4)转让方因作为担保人向底层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对底层企业享有的债权;
5)转让方持有的《资产重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合同资产〔即东方园林公司作为承包商在合同项下未取得业主方过程认量且未结算的部分,在未来完成过程认量(如需)及结算确认后收取款项的有关权利〕;
6)转让方持有的《资产重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不动产对应的实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7)转让方持有的《资产重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其他类资产;
8)转让方持有的《资产重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由破产管理人出具说明文件确定自《资产重组协议》生效之日起转让的其他主体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资产。
(3)重组资产对价
双方同意,根据《重整计划》《资产评估报告》《信托咨询报告》以及破产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就《资产重组协议》约定范围内的重组资产而言,受让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受让方代子平台支付的部分)合计为人民币2,075,232.95万元。
(4)双方确认,就《资产重组协议》项下任一重组资产而言,其价值在评估基准日后因底层资产被处置等原因发生变动,导致实际交付至平台公司时的范围及/或价值与其在评估基准日的范围及/或价值存在差异的,该等变动和差异均由受让方承担(最终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重组资产范围及对价
公司在本次重整中剥离的全部资产,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合同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根据基准日为2024年4月30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信托财产咨询报告》,以及公司与平台公司签署的《资产重组协议》,重组资产的构成和评估价值如下:
■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通过重整程序,公司将逐步化解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同时,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以债务清偿为目的设立了破产服务信托,信托项下重组资产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公司重整前对信托底层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享有担保追偿权的,公司在按照《重整计划》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并清偿债务后对相应底层企业的追偿权也作为重组资产交付至平台公司,交付后,公司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不再享有相应追偿权。
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重整计划的执行会对公司2024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重要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五、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同时,公司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24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裁定确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一、概述
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2024年12月20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
2024年12月23日,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5)。
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7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详见《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6)。
2024年12月30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5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管理人同步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4条第三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本案中,东方园林已于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东方园林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通过重整程序,公司将逐步化解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同时,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重整计划的执行会对公司2024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重要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同时,公司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4)京01破577号之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25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
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裁定确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公司已于同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
2、深交所将在收到公司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深交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鉴于公司仍存在其他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东园”,股票代码仍为“002310”,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1、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
2、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二、相关风险警示已消除的情况
2024年12月30日,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及《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2024年12月30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深交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深交所将在收到公司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深交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股票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能否获得深交所的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暨停牌公告》。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同时,公司2021-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26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何巧女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华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通知,公司股东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华创证券、东兴证券可能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前述二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第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所持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26日,何巧女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71,538,5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66%,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质押股份数为71,044,048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31%。唐凯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4,323,41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6%,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质押股份数为4,318,75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89%。
二、可能被强制执行部分股份情况
1、强制执行原因:由于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均被质权人质押、冻结。华创证券、东兴证券有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指引第18号等相关规定对何巧女女士和唐凯先生的股份进行平仓处置。尽管公司已通知股东尽量协商解决,但不排除华创证券、东兴证券对其二人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强制平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2、强制执行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
3、强制执行方式:由质权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平仓处置。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全体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共同遵守上述减持比例的规定。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涉及股份数量及比例:质权人华创证券可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粤03恢执131号)对何巧女女士质押给其的12,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45%)进行平仓处置;质权人东兴证券可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京02执恢482号)对唐凯先生质押给其的16,4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61%)进行平仓处置。
5、强制执行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根据指引第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本次被强制执行的股份均在2023年8月27日前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本次被强制执行不存在指引第18号中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禁止减持的情形;本次被强制执行的期间不超过3个月。综上,本次被强制执行股份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被强制执行的原因为其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华创证券、东兴证券可能对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部分股票进行违约处置,减持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被强制执行股份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变动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