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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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拥有的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按此格式自制均有效。
4、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81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进行了修订。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预案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预案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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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本次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注册部门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82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84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11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3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昱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即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进行调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1、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1)调整前: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25,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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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2)调整后: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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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同时,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7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三年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出具了《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78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原项目名称: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
● 新项目名称及投资金额: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投资总额预计约为6,342.46万元。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4,348.86万元。除截至2024年12月23日预留尚未支付的工程设备尾款72.16万元外,公司拟将原项目未投入募集资金及累计产生的利息收益合计4,348.86万元(具体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全部投入“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
● 新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将依据政府规划及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供热需求有序实施建设,该项目建设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预计在2025年12月31日前。
●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36,91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41.75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1.7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14日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第171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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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5,114.83万元,截至2024年12月23日原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856.47万元,原项目的2条管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该项目原设计建设3条管道,其中包含1条主线管道(曹娥江网架后至陌桑现代茧业)、1条配套辅线供热管道(陌桑现代茧业至华发东路)及1条原艇湖段供热管道(艇湖工业水厂至艇湖高速桁架前)的扩容项目。截至目前,配套辅线供热管道和原艇湖段供热管道扩容已建设完毕并投入运行,已基本满足嵊州陌桑现代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陌桑现代茧业”)目前的用热需求。
根据客户实际供热需求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原项目的1条主线管道(曹娥江网架后至陌桑现代茧业)尚未建设实施。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战略布局及业务规划,并结合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除预留尚未支付的工程尾款72.16万元外,公司拟将原项目未投入募集资金及累计产生的利息收益共计4,348.86万元(具体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全部投入“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本次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含利息收益)约占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的12.09%。
新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为6,342.46万元,其中拟以募集资金投入4,348.86万元,其余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实施主体为公司。本次变更前后募投项目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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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和实际投资情况
1、原项目计划投资情况
(1)项目立项及实施主体
原项目“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于2021年11月在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代码:2111-330683-04-01-291036),实施主体为公司。
(2)项目投资计划
原项目投资总额5,114.83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5,114.83万元,主要用于满足位于嵊州市忠铨村新建的陌桑现代茧业的用热需求。
根据陌桑现代茧业用汽请求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公司拟新建一条对陌桑现代茧业供汽的专用供热管道,全长约5.8千米,管径为DN700和DN600;同时考虑到陌桑现代茧业投运初期小流量时,需从原城东线热网对其供热,为此,需再新建一条从花园地雅戈尔西门原城东线管网出发至陌桑现代茧业的供热管道,全长约2.8千米,管径为DN450;另为满足陌桑现代茧业投产后正常用汽参数,还需对原艇湖段(工业水厂北侧围墙至上跨上三高速前)DN500供热管道扩容更换成DN800管道,该段全长约1.0千米。
原项目的投资构成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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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项目实际投资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23日,原项目实施主体未发生变更,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856.47万元,投入进度16.74%,主要为2条已建管道的累计投入金额,已基本满足陌桑现代茧业及其所在片区目前的用热需求。原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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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原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累计产生的利息收益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3、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情况
原项目建成后,已提高公司向陌桑现代茧业及其所在片区的供应能力,2条管道分别于2022年、2023年投入运营,向陌桑现代茧业的供汽数量在2022年-2024年11月分别实现1.64万吨、20.47万吨和27.22万吨,2024年1-11月销售收入金额较2022年复合增长253.59%。同时,原项目也为公司向该片区潜在客户供热打下基础,未来其他客户用热时可以用管道支线连通,有助于提升公司生产运营的综合效益。
原项目的建设系为匹配陌桑现代茧业及其所在片区的用热需求,可间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该项目需与公司锅炉机组等主要生产设备配合方可实现经济效益,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本次公司拟将原项目部分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变更用于“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的主要原因是:
1、公司根据市场及下游客户状况调整原项目的部分投入
原项目计划建设的3条管线的其中2条管线已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开发区城东片区的供热能力得到提高,而目前该片区原有部分用热企业用热量有所减少,因而公司已基本满足陌桑现代茧业及其所在片区目前的需求。公司根据市场及下游客户状况调整原项目的部分投入,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带来新的效益增量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系通过新建一条供热管道向位于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的绍兴弗迪电池有限公司等用户进行供热,提升公司向浦口片区的蒸汽供应能力,为嵊州市产业结构转型优化、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等特色产业集群打造提供能源保障,为公司带来新的效益增量。
综上,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是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及实现效益最大化后的审慎考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情况。
三、新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满足位于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的绍兴弗迪电池有限公司等多家工业企业的用热需求,公司将开展建设“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通过架空、地埋、管沟、顶管、网架及桥下架空地埋相结合的敷设方式,建设全长约8.3千米的管线,供热管道起点为公司原有位于蒋家埠的供热网架后,终点为绍兴弗迪电池有限公司厂区内,沿途分出通往“劳密”区块和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工业客户的供热管道。
项目建成后,将形成浦口片区新的供热区域,公司供热规模将得到扩大。项目属于公司现有热电联产主业在嵊州市内供热区域的拓展,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
(二)投资计划
新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为6,342.46万元,计划使用原承诺投入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理财利息收益合计4,348.86万元(具体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补足,预计完成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可行性分析
1、所在行业的发展趋势
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已明确将“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列为鼓励类产业。
公司开展“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向绍兴弗迪电池有限公司等工业企业集中供热,符合热电联产行业趋势和国家政策方向,仍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一一热电联产行业。
2、产品竞争情况
热电联产行业属于基础设施行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划分集中供热区域,确定热源点的供热范围。因此,热电联产企业具有较为明确的供热范围,区域性特征明显,新项目所面临的竞争度较低,不会对项目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3、市场前景
公司本次新项目的主要供热对象为比亚迪(002594.SZ)全资子公司绍兴弗迪电池有限公司,系嵊州市产业结构不断转型优化中落地的重点产业布局。公司本次项目实施将开辟浦口片区供热区域,扩大公司供热规模,为嵊州市打造“浙中重要增长极”持续提供动力支撑。
4、客户需求迫切
根据公司前期市场调研,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片区现有用热企业大部分使用天然气锅炉生产所需蒸汽,具有成本高、安全性风险等负面因素,对于企业发展形成了资源制约,目前急需集中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
(四)经济效益
新项目建成后将陆续向绍兴弗迪电池有限公司每年供应蒸汽近25万吨,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待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等潜在客户入驻浦口片区后,年供应蒸汽总量预计在52万吨以上。新项目建成后将新增浦口片区供热区域,可缓解下游客户供热成本高的问题,解决企业的用热需求,也为公司该向片区潜在客户的供热打下基础。集中供热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也是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新项目的实施也有利于改善提高嵊州市浦口片区的环境质量,节省土地资源,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项目需与公司锅炉机组等主要生产设备配合方可实现经济效益,可间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有利于推动公司优质项目的落地,充分发挥公司对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新项目的风险提示
(一)审批风险
新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尚在办理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事项有待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实施及运营风险
项目在建设及后续运营过程中受到宏观政策、市场环境、客户需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项目实施进度及运营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五、新项目尚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说明
新项目尚需履行嵊州市发改局备案程序,公司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筹备办理中。
六、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发挥公司对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七、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将设立新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本次拟变更的募集资金从原募集资金专户转入新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后续公司将尽快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八、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议的相关事宜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80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进行了修订。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注册部门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11013 债券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由国泰君安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平安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文件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6,91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41.75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1.7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14日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第171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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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效化、清洁化、智能化改造项目/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80,000Nm3/h空压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昕、夏静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