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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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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3版)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月17日

至2025年1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5、7、8、9、10、11、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或代理人于规定时间内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25年1月16日(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

联系电话:(010)65636622/65636620;传真:(010)85172628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25-011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查阅。

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复,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25-013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25-003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15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控股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作出的《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京投土发〔2023〕616号),京投公司同意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及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15日,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二、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原因

自公布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积极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工作。基于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因素及公司实际情况,为全面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经董事会审慎分析后,同意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三、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经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拟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系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政策及环境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建红先生、洪成刚先生、李洋女士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系公司综合考虑了资本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25-004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25-006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具体如下:

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本次发行前,京投公司直接持有公司296,310,99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00%,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133,029,803股计算,本次发行后,京投公司直接持有公司429,340,7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1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京投公司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公司与京投公司签署的《关于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京投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京投公司承诺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公司的股票自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任何转让,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京投公司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条件。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京投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25-008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京投发展”或“公司”,曾用简称“京投银泰”)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出具的《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为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积极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房地产市场形势,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避免京投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同时基于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并结合公司控股股东曾经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京投公司拟对之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进行变更。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为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相关承诺出具的背景、内容

(一)公司控股股东京投公司于2008年10月,在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原承诺函1”),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4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临2009-008)。

(二)公司控股股东京投公司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于2016年4月向公司出具了《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明确避免同业竞争承诺部分条款的函》(以下简称“原承诺函2”),对原承诺函1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明确,原承诺函2的具体内容如下:

“1、京投银泰将继续依托京投公司在北京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方面的优势和投融资能力,做大做强北京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房地产开发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京投银泰是京投公司市场化房地产二级开发业务的唯一平台,京投公司不会从事与京投银泰具有同业竞争的房地产二级开发类业务。

2、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参)股公司除仅参与京津冀区域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对开发主体资格有限制或对土地开发利用有限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亦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其他对京投银泰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以避免对京投银泰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前述“京津冀区域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对开发主体资格有限制或对土地开发利用有限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包括:

(1)京津冀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法律文件中对参与主体仅限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京津冀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依据有效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参)股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科技研发用地和工业用地等项目;

(3)京津冀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建成后需由开发建设单位整体自持10年及以上的商业、办公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京投公司应优先通知京投银泰,经京投银泰书面明确决定放弃竞争该类项目后,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参)股公司方可进行开发经营。”

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九届十次董事会、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明确避免同业竞争承诺部分条款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明确避免同业竞争承诺部分条款的公告》(临2016-025)。

二、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京投公司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之后,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参)股公司在参与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时,严格遵守承诺内容。

三、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原因及变更后的内容

(一)变更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变更、豁免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近年来,公司始终聚焦于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商业办公类项目主要为住宅配套部分,在公司整体开发规模的占比相对较小。由于商业办公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受最小销售面积限制,呈现市场交易活跃度低的特点,商业办公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运营难度和风险有所增加。

公司控股股东作为北京市属国有企业,肩负着在城市建设与发展进程中的政府任务和社会责任,其所涉及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是基于北京市区域商业布局与产业发展而独立谋划的,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等特点,且随着商业及消费模式演变,市场供需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目前对自持年限不再设置时间要求。

综上,若公司控股股东在当前形势下继续维持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新增商业办公类项目对公司现金流及业绩将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维护公司的权益,且对商业办公类项目整体自持的年限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的市场实际情况。因此,为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与可持续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拟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二)变更后的承诺内容

基于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并结合公司控股股东曾经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就京投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事宜,京投公司对原承诺函2有关内容进行了变更,并出具了《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承诺的内容如下:

“1、京投发展将继续依托京投公司在北京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方面的优势和投融资能力,做大做强北京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房地产开发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京投发展是京投公司市场化房地产二级开发业务的唯一平台,京投公司不会从事与京投发展具有同业竞争的房地产二级开发类业务。

2、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京投发展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外,下同)除仅参与京津冀区域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对开发主体资格有限制或对土地开发利用有限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亦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其他对京投发展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以避免对京投发展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前述“京津冀区域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对开发主体资格有限制或对土地开发利用有限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包括:

(1)京津冀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法律文件中对参与主体仅限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京津冀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依据有效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开发建设的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科技研发用地和工业用地等项目;

(3)京津冀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商业、办公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京投公司应优先通知京投发展,经京投发展董事会非关联董事表决同意,并经京投发展独立董事审核无异议后,在取得京投发展书面明确决定放弃的函后,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进行开发经营。

3、本承诺函经京投发展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京投公司于2016年4月出具的《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明确避免同业竞争承诺部分条款的函》在本承诺函生效后自动终止。”

四、本次变更承诺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京投公司基于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申请变更关于避免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变更后的承诺是京投公司自愿做出,并非基于监管机构在审核、反馈、问询等情况中明示要求而做出的,承诺变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后续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变更承诺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五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控股股东京投公司申请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建红先生、洪成刚先生、李洋女士已回避表决。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京投公司申请变更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系基于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承诺变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后续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25-009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对参股公司借款利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参股公司借款利率的议案》,同意公司下调向参股公司上海礼仕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礼仕”)提供财务资助的利率,帮助其有效应对经营风险。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2023年3月24日、4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同意公司向上海礼仕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1亿元,借款利率不超过9.5%。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临2023-009)。

2024年1月26日、2月2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上海礼仕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借款利率不超过9.5%。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临2024-005)。

根据上述议案,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2024年1月5日签署了《借款协议》,于2024年3月11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展期合同》。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向上海礼仕提供的借款利率均按9.5%执行,利随本清。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向上海礼仕提供财务资助70,000.00万元,按照股东之间提供借款的约定,其中公司按约定比例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49,001.13万元,单方面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20,998.87万元。

二、公司调整利率情况

基于当前市场利率已大幅下降,且呈现长期下行态势,为积极顺应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一步优化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策略布局,经公司审慎研究,自2024年1月1日起,公司拟将存量按约定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本金的利率降至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即2023年12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3.45%),将存量剩余财务资助本金的利率降至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即2023年12月20日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4.2%)。利率调整频次为“每年1月1日随市场LPR利率进行一次调整”。除上述变动外,财务资助其他条件不变。

三、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礼仕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庆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3NE6A

成立时间: 2017年03月10日

注册资本:7,957.50万美元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嵩山路88号1层1室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从事嵩山路88号酒店的经营、管理;物业出租、物业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酒店管理、客户服务、音乐茶座,音乐餐厅,桑拿、游泳、健身房、餐饮、洗衣服务,会议服务,打字复印,停车场(库)经营,酒,饮料,附设商场(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上海礼仕为公司合营企业;公司持有其55%股权,Trillion Full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TFIL”) 持有其45%股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礼仕总资产87,747.48万元,负债总额242,597.3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7,078.49万元,净资产-154,849.89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17,805.98万元、净利润-14,879.95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上海礼仕总资产84,518.48万元,负债总额251,248.6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6,891.60万元,净资产-166,730.12万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13,404.41万元、净利润-11,880.23万元。(未经审计)

四、调整利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借款利率系基于现行市场利率水平作出,调整后的利率水平更符合目前市场利率状况。同时,为满足公司参股公司上海礼仕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缓解其资金流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25-012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且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发行事项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复、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并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发行133,029,803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京投公司全部以现金参与认购。京投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京投公司系公司关联法人,京投公司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与京投公司签署了《关于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740,777,597股,京投公司直接持有296,310,991股,持股比例为40.00%,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133,029,803股计算,本次发行后,京投公司直接持有公司429,340,7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13%,京投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伟亚

注册资本:17,315,947.49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制造地铁车辆、地铁设备;授权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地铁新线的规划与建设;地铁已建成线路的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地铁车辆的设计、修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地铁广告设计及制作。(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京投公司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京投公司总资产8,747.33亿元、净资产3,005.16亿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218.03亿元、净利润23.06亿元。(合并报表口径,经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京投公司总资产9,113.31亿元、净资产3,083.34亿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87.58亿元、净利润18.39亿元。(合并报表口径,未经审计)。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京投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京投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认购标的、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款项支付、认购金额、认购数量、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等,详情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复、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并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豁免京投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后,京投公司可免于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25-014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申请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