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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2025-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700 股票简称:模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1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7日、2024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模塑科技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取保候审的公告》【2024-024】和《模塑科技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2024-041】。

今日,公司收到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克波、财务总监钱建芬、财务经理刘华的通知:

1、曹克波先生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锡检刑不诉【2024】7号)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锡检解保【2024】6号):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克波不起诉,同时解除对曹克波的取保候审措施。

2、钱建芬女士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锡检刑不诉【2024】8号):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建芬不起诉。无锡市公安局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锡公(经)解保字[2024]1201号】解除对钱建芬的取保候审措施。

3、刘华先生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锡检刑不诉【2024】9号):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华不起诉。无锡市公安局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锡公(经)解保字[2024]1202号】解除对刘华的取保候审措施。

目前,曹克波先生、钱建芬女士、刘华先生均在公司正常履职,其后续正常履职不受影响。上述事件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