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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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5-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5-00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共400,897,517股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股份或按照1.15元/股折算现金共461,032,144.5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二审判决,公司需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1,865,883.70元。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业绩补偿义务人左洪波、褚淑霞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被质押并已被轮候冻结,对于左洪波、褚淑霞业绩补偿股份的追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左洪波、褚淑霞因其他债务纠纷个人资产权利受限,业绩承诺补偿现金的追索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黑民终274号】。现将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奥瑞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高投”)、深圳市瑞盈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瑞盈”)、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松禾”)、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神华”)、隋爱民、山南市玄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南玄通”)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公司就与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深圳瑞盈、苏州松禾、深圳神华、隋爱民、山南玄通之间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纠纷事项,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 请求法院判令左洪波向公司履行84,271,715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

2. 请求法院判令褚淑霞向公司履行151,152,000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

3. 请求法院判令江苏高投向公司履行33,883,683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

4. 请求法院判令深圳瑞盈向公司履行14,718,896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

5. 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松禾向公司履行13,565,806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

6. 请求法院判令深圳神华向公司履行13,565,805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

7. 请求法院判令隋爱民向公司履行10,174,352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

8. 请求法院判令山南玄通向公司履行6,782,898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

9. 上述各被告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为328,115,155股不足以履行股份补偿义务400,897,517股(扣除李文秀、褚春波所持有的1,874,540股后需补偿股份数)的,不足部分72,782,362股(暂按需补偿股份数与各被告所持有的股份数总和之差值计算)请求法院判令左洪波、褚淑霞向公司继续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

10.如各被告无法履行上述股份补偿义务的,应当以现金形式(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7.41元/股*(10/16)*(10/22.5165),即按照2.06元/股折算)向公司进行补偿。

各被告合计应补偿金额约为825,848,885元。

11.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80)。

2024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黑0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左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233,223,515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2.褚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57,483,093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3.江苏高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3,725,323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4.深市瑞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618,261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5.苏州松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491,485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6.深圳神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491,485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7.隋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118,613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8.山南玄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745,742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9.如各被告持有的奥瑞德股份不足以履行上述股份补偿义务,不足部分由左洪波、褚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奥瑞德继续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

10.如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深圳瑞盈、苏州松禾、深圳神华、隋爱民、山南玄通无法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八项股份补偿义务,左洪波、褚淑霞无法履行本判决第九项股份补偿义务,按照1.15元/股的标准向奥瑞德赔偿损失;

11.驳回奥瑞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9)。

2024年7月,公司提起上诉,黑龙江高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公司的上诉请求为: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深圳瑞盈、苏州松禾、深圳神华、隋爱民、山南玄通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黑龙江高院送达的(2024)黑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65,883.70元,由奥瑞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公司需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1,865,883.70元。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推进对于业绩补偿义务人的追偿工作。但左洪波、褚淑霞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被质押并已被轮候冻结,对于左洪波、褚淑霞业绩补偿股份的追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左洪波、褚淑霞因其他债务纠纷个人资产权利受限,业绩承诺补偿现金的追索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