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726 证券简称:拉普拉斯 公告编号:2025-001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4年12月28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曾钧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的监事1名)。监事黄欣琪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交易原则,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此公告。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88726 证券简称:拉普拉斯 公告编号:2025-002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以及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交易原则,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交易内容合法合规,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良好。同时,公司关联交易价格根据招投标结果、结合市场价格的商务谈判等方式进行确定,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董事会会议的9名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会议以全票同意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二)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2025年度预计金额及2024年1-11月实际发生金额的统计口径为对应期间新签合同的不含税金额;2、占同类业务比例=该类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2023年公司新签合同的不含税金额。
(三)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注:1、2024年1-11月实际发生金额的统计口径为对应期间新签合同的不含税金额;2、2024年1-11月交易金额的统计口径为对应期间内确认收入的金额或商品采购入库及服务确认成本费用的金额,2024年1-11月交易金额未经审计;3、上述合计数和分项之和存在的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隆基绿能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实际控制人:李振国、李喜燕
注册资本:757,804.45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年2月14日
注册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电子元器件、半导体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及工程总承包;光伏电站系统运行维护;LED照明灯具、储能节能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隆基绿能2023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钟宝申先生任隆基绿能董事长,因此隆基绿能为公司的关联方。
4、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隆基绿能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良好信誉及履约能力。
(二)石金科技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红
实际控制人:李文红
注册资本:8,383.999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2月2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安润路2号101,201,3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销售五金交电、机器设备及部件、金属材料及其制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加工高纯石墨制品、碳特殊密封制品、碳刷制品、碳纤维复合材料及制品、碳碳复合材料;生产经营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精密零件、精密机械工具及从事机械技术咨询服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石金科技2023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王学军先生于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曾担任石金科技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第(十五)款的有关规定,王学军先生自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离任石金科技董事未满12个月,视同公司的关联方,自2024年6月起,石金科技不再属于公司关联方。
4、履约能力分析
石金科技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具有良好信誉及履约能力。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将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招投标结果、结合市场价格的商务谈判等方式进行确定,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由双方参照行业及公司惯例,经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以内的,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权限之外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生效关联交易额度内与关联方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正常所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于拉普拉斯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88726 证券简称:拉普拉斯 公告编号:2025-003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1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月2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惠北路1号开沃大厦A栋17层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月20日
至2025年1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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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钟保善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需参会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布置,同时,为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 现场参会登记时间:
2025年1月16日-2025年1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 现场参会登记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惠北路1号开沃大厦A栋20层董事会办公室
(三) 现场参会登记资料: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1)。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
3、非法人组织股东登记。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
4、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如需出席现场会议,除应按照上述1/2/3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外,还应出示受托证券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应说明授权参会股份数量)、受托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及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登记方式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在上述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到公司现场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邮件主题或信函上请注明“拉普拉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电子邮件或者信函以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须在2025年1月17日下午17:00前送达。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五) 注意事项
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照上述登记资料的要求携带原件及复印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方式
1、 联系电话:0755-89899959
2、 电子邮箱:ir@laplace-tech.com
3、 联系人:赵延达、熊芮杰
(二) 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安排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若填写持股数与股东名册登记不一致,则以股东名册登记股数为准。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公司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人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董事会的内控评价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章节中予以说明,并解释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