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证监许可〔2024〕1464号)。
经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3,51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价格11.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8.2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T-3日)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代码M7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5.81倍及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9.25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平均静态市盈率18.71倍。
发行人最近四个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滚动市盈率为15.0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T-3日)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代码M74)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35.48倍及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5)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28.82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最近四个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平均滚动市盈率18.45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4]237号),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约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13.21元/股(不含)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13.21元/股,拟申购数量为1,040万股的配售对象且申购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14:51:44:142的配售对象中,按照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从后往前排列剔除4个配售对象。以上过程共剔除57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59,16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5,879,130万股的1.0063%。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80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5年1月6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5年1月6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8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51.2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52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51.2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75.6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4、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本次发行价格为11.8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8.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本次发行价格为11.80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代码M74)”,此外,公司设备制造业务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5)”,截至2024年12月3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5.81倍,平均滚动市盈率为35.48倍;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9.25倍,平均滚动市盈率为28.82倍。
(2)截至2024年12月31日(T-3日),《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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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T-3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T-3日股票收盘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4年12月31日);
注3: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T-3日股票收盘价/(2023 年 10-12 月和 2024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4年12月31日));
注4:在计算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时剔除了宝色股份的市盈率极值。
本次发行价格11.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8.2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T-3日)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代码M7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5.81倍及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9.25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平均静态市盈率18.71倍。
发行人最近四个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滚动市盈率为15.0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T-3日)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代码M74)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35.48倍及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5)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28.82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最近四个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平均滚动市盈率18.45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的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相比,惠通科技在以下方面存在一定优势:
1)突出的产业化能力
突出的产业化能力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公司深耕工程技术领域20余年,积累了丰富的工程案例和实践经验,具备突出的产业化能力。通过技术创新不断实施产业放大,公司设计制造的尼龙66关键设备将尼龙66单线年产能从1万吨提升放大到3万吨;PBAT相关核心设备适应的单线年产能从2万吨提升放大到6万吨,并朝着10万吨的方向迈进;双氧水流化床技术的单线年产能已经达到50万吨(27.50%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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