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0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1月2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马黎阳先生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4人,代表股份600,489,7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01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46,83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14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0人,代表股份53,657,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3人,代表股份60,489,7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83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0人,代表股份53,657,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7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合并现场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072,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18%;反对8,609,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8%;弃权8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072,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325%;反对8,609,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36%;弃权8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758,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6%;反对7,097,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9%;弃权6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758,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197%;反对7,097,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30%;弃权6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斳明明、蒋唯智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刊登《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1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黎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6,83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403%,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657,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1%。以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60,489,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3%。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2是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议案2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在审议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靳明明
经办律师:蒋唯智
事务所负责人:孔 鑫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