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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国泰君安君得睿胜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B-B(2024)1104-01),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君安资管;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君得睿胜1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五)太保集团
1.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707B)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保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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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太保集团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6月10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3)。太保集团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太保资产”)有权代太保集团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太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保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保集团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保集团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保集团的业务方向;太保集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六)太平洋农险
1.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6940223R)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农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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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太平洋农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1月18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64)。太平洋农险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保资产有权代太平洋农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农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农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农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农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农险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农险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平洋农险的业务方向;太平洋农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七)太平洋寿险
1.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寿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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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太平洋寿险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5)。太平洋寿险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保资产有权代太平洋寿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寿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寿险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寿险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平洋寿险的业务方向;太平洋寿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八)太平洋财险
1.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320XW)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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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太平洋财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4)。太平洋财险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保资产有权代太平洋财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财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财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财险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财险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平洋财险的业务方向;太平洋财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九)太平洋健康险
1.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65377XF)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健康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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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太平洋健康险提供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8月29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184)。太平洋健康险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保资产有权代太平洋健康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健康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健康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健康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健康险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太保资产代表太平洋健康险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太平洋健康险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太平洋健康险的业务方向;太平洋健康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国寿瑞驰(基金管理人:国寿资本)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国寿瑞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国寿瑞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资本”)。
1.基本情况
(1)国寿资本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22725R)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国寿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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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寿瑞驰
根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8297300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国寿瑞驰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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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的资格
(1)国寿资本
根据国寿资本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及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网址: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101000071989.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国寿资本已于2016年9月29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33992。
(2)国寿瑞驰
根据国寿资本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网址: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2311071014103031.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国寿瑞驰已于2023年11月7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ACY60。
根据国寿资本提供的《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文件,国寿瑞驰的普通合伙人为国寿置业,基金管理人为国寿投资,国寿瑞驰的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公募REITs战略配售投资”等。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国寿瑞驰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寿瑞驰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寿瑞驰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国寿瑞驰的业务方向;国寿瑞驰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国寿瑞驰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一)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资产”)以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简称“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1)国寿资产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101M)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国寿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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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以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zhongbaodeng.com/channel/350b43d4af88460b93ccd46658cf631e.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于2023年8月18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3080583。
2.战略配售资格
(1)国寿资产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国寿资产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06)。国寿资产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编号:FI2308),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上市的公募REITs”等。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方向;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二)湖北铁路发展基金
1.基本信息
根据武汉市汉阳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12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F5GUQ29)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湖北铁路发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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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提供的《审计报告》(国富审字[2024]42060001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铁路发展基金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8,396,173,931.73元(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3,052,851,643.83元(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提供的《关于投资经验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湖北铁路发展基金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湖北铁路发展基金的业务方向;湖北铁路发展基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三)银河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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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网址:https://jg.sac.net.cn/basicPublicityPub,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银河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4)。银河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银河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银河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银河证券的业务方向;银河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四)中金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9986U)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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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网址:https://jg.sac.net.cn/basicPublicityPub,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中金公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70)。中金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金公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金公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金公司的业务方向;中金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五)中信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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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网址:https://jg.sac.net.cn/basicPublicityPub,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中信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中信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信证券的业务方向;中信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六)中信建投
1.基本信息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1703453H)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网址:https://jg.sac.net.cn/basicPublicityPub,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61)。中信建投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建投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建投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信建投的业务方向;中信建投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七)东方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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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网址:https://jg.sac.net.cn/basicPublicityPub,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东方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8月21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578)。东方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方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方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东方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东方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东方证券的业务方向;东方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八)华西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328M)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华西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网址:https://jg.sac.net.cn/basicPublicityPub,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华西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7月1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776)。华西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华西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西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西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华西证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西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西证券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华西证券的业务方向;华西证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十九)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1)华夏基金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华夏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
(2)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5月2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LF37。
2.战略配售资格
(1)华夏基金
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网址:https://www.amac.org.cn/fwdt/wyc/jgcprycx/jgcx/gmjjglr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华夏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0)。华夏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或合法募集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国民养老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金证券”)以其管理的“华金证券东吴人寿15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1)华金证券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98231D)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华金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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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华金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2年11月1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XT495。
2.战略配售资格
(1)华金证券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网址:https://jg.sac.net.cn/basicPublicityPub,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华金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4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11)。华金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2)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华金证券提供的《华金证券东吴人寿15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DX)-HJ-XY-2022第358号),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华金证券,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金证券(代表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东吴人寿1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一)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资管以其管理的“国泰君安君得3603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1)国泰君安资管
国泰君安资管的基本信息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三)1.项。
(2)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12月1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SB88。
2.战略配售资格
(1)国泰君安资管
国泰君安资管的主体资质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三)2.项。
(2)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国泰君安君得3603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券商结算模式)》(编号:B-B(2024)1111-01),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国泰君安资管;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战略配售”等。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代表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君得3603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二)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诺德基金”)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子牛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1)诺德基金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诺德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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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12月18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SD62。
2.战略配售资格
(1)诺德基金
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网址:https://www.amac.org.cn/fwdt/wyc/jgcprycx/jgcx/gmjjglr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诺德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2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00942)。诺德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诺德基金管理公司诺德基金子牛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诺德基金,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子牛21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三)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8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1)诺德基金
诺德基金的基本信息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二十二)1.(1)项。
(2)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3年9月1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BC69。
2.战略配售资格
(1)诺德基金
诺德基金的主体资质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二十二)2.(1)项。
(2)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诺德基金提供的《诺德基金管理公司诺德基金浦江8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诺德基金,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诺德基金(代表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浦江888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四)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1)嘉实基金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0218879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嘉实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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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3年11月16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DQ91。
2.战略配售资格
(1)嘉实基金
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网址:https://www.amac.org.cn/fwdt/wyc/jgcprycx/jgcx/gmjjglr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嘉实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606)。嘉实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嘉实基金,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权益型基金(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含战略配售)等)”。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五)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国任宝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1)嘉实基金
嘉实基金的基本信息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二十四)1.(1)项。
(2)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8月2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ANS87。
2.战略配售资格
(1)嘉实基金
嘉实基金的主体资质请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第(二十四)2.(1)项。
(2)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国任宝睿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TG2024-0457-A1),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嘉实基金,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权益型基金(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含战略配售)等)”。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方向;宝睿6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六)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安联资产”)以其管理的“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简称“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1)安联资产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20C431A)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安联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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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安联资产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以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zhongbaodeng.com/channel/350b43d4af88460b93ccd46658cf631e.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于2024年11月18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完成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H2024110687。
2.战略配售资格
(1)安联资产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名单”(网址:https://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安联资产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8月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252),安联资产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安联资产提供的《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安联资产,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根据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安联资产(代表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方向;安联1号资产管理产品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七)深圳担保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9325C)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担保”)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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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22270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担保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4,718,159,072.16元(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194,170,032.21元(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等材料,深圳担保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深圳担保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深圳担保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深圳担保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深圳担保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深圳担保的业务方向;深圳担保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二十八)陆家嘴信托
1.基本信息
根据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2年8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03541E)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公示信息,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陆家嘴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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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询中国信托协会网站公布的“会员单位”(网址:http://xtxh.net/xtxh/memberslist/index.htm,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2月16日。),并经核查陆家嘴信托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2月7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1H237020001)。陆家嘴信托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招募说明书中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陆家嘴信托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陆家嘴信托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陆家嘴信托的业务方向;陆家嘴信托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三、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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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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