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1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5-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966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3.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债券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的认购。

6.本基金自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债券认购等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债券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指数成份券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8.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以上海证券账户在认购时间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下债券认购以单只债券手数申报,投资者应以上海A股账户认购。用以认购的债券必须是标的指数成份券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数为1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超过1手的部分须为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单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9.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下同)。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或超过30亿元人民币时,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累计有效申请份额总额不超过30亿份(折合为金额30亿元人民币),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累计有效申请份额总额超过30亿份(折合为金额3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亿份/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当认购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将按照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超过30亿份。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采用全程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低于认购申请份额,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份额对应的费率高于认购申请份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实际的认购费用以办理认购申请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0.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2025年1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1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各发售代理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

14.在本基金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变更或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发布公告或在本公司官网公示。

15.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亦称“一级交易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一级交易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人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及备选成份债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于基金的主要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发售代理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ETF

场内简称:信用债

扩位简称:信用债ETF

基金认购代码:511193

基金证券代码:511190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

7.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其他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机构债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主协调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债券发售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4)仅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网下债券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法定募集期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募集期间投资者通过现金认购方式购买本基金所产生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11.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投资人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3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00×0.30%=30.00元

认购金额=10,000×1.00×(1+0.30%)=10,030.0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3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账户。

6)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4)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认购金额的计算

①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②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账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账户。

6)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5)网下债券认购

1)认购时间: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债券认购的时间为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债券认购以单只债券手数申报,投资者应以上海A股账户认购。用以认购的债券必须是标的指数成份券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数为1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超过1手的部分须为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单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债券。网下债券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①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②限制个券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券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券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

③临时拒绝个券认购: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债券的认购申报。

④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⑤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认购情况,全部或部分拒绝成份券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在网下债券认购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债券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债券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人账户内相应的债券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债券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债券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 (第i只债券的价值×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①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债券,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债券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债券的申请,则n=1。

②T日为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

③D日为债券过户日。

④“第i只债券的价值”=第i只债券在T日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D-1)日应计利息。

若某一债券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利息兑付等权益变动情况,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应计利息的计算。

⑤“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债券数量。其中:

a.若基金管理人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了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则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确认方法在届时公告中列示。

b.若某一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a.若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b.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认购份额、净认购份额和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的认购。

3、发售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三、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即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3)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4、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0,000份以上(含100,000份)以上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

2)业务办理时间: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中心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①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加盖公章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调查表》;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投资风险提示书》及《承诺函》;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④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⑤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5)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在用途栏内注明“认购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ETF”;

c.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②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③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6、网下债券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中心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①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加盖公章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调查表》;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投资风险提示书》及《承诺函》;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④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⑤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指数成份券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中未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

⑥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债券即被冻结。如登记机构办理债券冻结业务时,投资者A股账户中的债券余额不足,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的该笔债券认购申请部分或全部确认失败。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债券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款项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②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指数成份券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

③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债券即被冻结。

(3)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券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券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券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

3)临时拒绝个券认购: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债券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认购情况,全部或部分拒绝成份券的认购申报。

四、清算与交割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者以债券认购的,认购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募集的债券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期间所产生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三)销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债券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sd.citics.com

(4)仅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何欢萍

网址:www.htsc.com.cn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五)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六)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电话:(021) 2212 2775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七、网下债券认购清单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清单如下表所示,但是募集期结束前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指数的成份债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券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券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债,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债券的认购申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