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股票代码:600397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117号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投资大厦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2025年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源煤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源煤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源煤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须在取得国资主管单位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后,方可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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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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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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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西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江能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安源煤业39.34%股权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划转给江钨控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江能集团将不再直接持有安源煤业股份,江能集团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江能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89,486,0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34%,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江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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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钨控股持有安源煤业39.34%股权,江钨控股成为安源煤业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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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交易协议的有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是江能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39.34%股权无偿划转至江钨控股。2025年1月1日,江能集团与江钨控股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划转标的
1、本次划转的标的为划出方持有的安源煤业389,486,09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划出方在划转基准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期间所持有的安源煤业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一并予以划转。
2、划转双方一致同意,划出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无偿划转给划入方。本次划转完成后,划入方持有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二)划转基准日
1、本次划转的基准日为:2024年1月1日。
2、划转双方同意根据安源煤业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安源煤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作为本次划转的依据。
(三)交割
1、自本协议生效且实施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转双方应促使安源煤业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划入方的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日为本次股份划转的完成日。
2、划转双方应根据本次划转的通知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及职工安置
1、本次划转不涉及安源煤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本次划转后安源煤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安源煤业享有和承担。
2、本次划转不涉及职工安置,本次划转完成后,安源煤业的职工仍由其继续聘用。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
2、国资主管单位批准本次划转;
3、本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本次划转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如需)。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1、2024年12月25日,江能集团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无偿划转事项。
2、2024年12月26日,江钨控股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无偿划转事项。
3、2025年1月1日,江能集团与江钨控股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
1、国资主管单位批准本次划转。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3、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确认。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审批的事项。
四、本次交易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安源煤业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钨控股成为安源煤业的控股股东。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收购人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收购人江钨控股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江钨控股具备上市公司的收购资格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由于正常业务经营产生的往来余额外,江能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负责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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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无偿划转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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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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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0397 证券简称:安源煤业 公告编号:2025-002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5年1月3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煤业”)融资实际提供担保余额75,592万元(含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江西江能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能物贸”)联合为江西煤业实际已办理的担保余额18,526万元),为江能物贸融资实际提供担保余额84,647万元;为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公司”) 融资实际提供担保余额16,984万元,江西煤业为其全资子公司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储中心”)融资实际提供担保余额31,119万元;江能物贸为江西煤业融资实际提供担保余额18,526万元。
●截至2025年1月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已办理的担保余额208,342
万元(含公司与江能物贸联合为江西煤业实际已办理的担保余额18,526万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445.85%。截至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本次担保由被担保人分别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一、公司担保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2024年度江西江能物贸有限公司继续为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和2024年5月16日披露的《安源煤业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18)《安源煤业关于2024年度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19)《安源煤业关于2024年度江西江能物贸有限公司继续为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20)和《安源煤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6)。
二、公司担保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1月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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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已使用的担保额度均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月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已办理的担保余额为208,342万元(含公司与江能物贸联合为江西煤业实际已办理的担保余额18,526万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445.85%。公司当前对外担保全部是对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其他外部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4日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股票代码:600397.SH
收购人: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
通讯地址:南昌市火炬大街188号淳和大厦19楼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一月
收购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安源煤业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安源煤业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取得国资主管单位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如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本次收购系在江西省国资委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同时,本次收购属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其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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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摘要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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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江钨控股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熊旭晴,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
2、江钨控股注册资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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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江钨控股各股东股权比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
根据江西省国资委于2024年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无偿划转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24]60号),江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江钨控股47.0163%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江投集团。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江钨控股尚未完成前述江钨控股股权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江钨控股股权划转完成后,江钨控股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投集团,由江投集团持股47.0163%,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西省国资委,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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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江钨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江西省国资委。
江西省国资委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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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钨控股股权划转完成后,江钨控股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投集团,由江投集团持股47.0163%,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江投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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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江钨控股控制的核心一级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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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江钨控股直接持有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2%股权,并通过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49%股权,合计控制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江投集团控制的核心一级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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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江西省国资委控制的一级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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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江钨控股尚未完成股权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收购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营业务
收购人江钨控股是国内稀有金属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形成了钨、稀土、钽铌锂、铜钴镍四大金属产业板块和机械制造、科研服务、内外贸易三个非金属产业板块相互支撑的产业体系。
(二)财务状况
收购人最近三年主要合并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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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诉讼、仲裁指的是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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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江钨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收购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境内、境外其他主要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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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内所示持股比例为直接持股单位的持股比例。
七、收购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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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为直接持股单位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系为优化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而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控制结构调整。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江能集团变更为江钨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二、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三、关于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1、2024年12月25日,江能集团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无偿划转事项。
2、2024年12月26日,江钨控股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无偿划转事项。
3、2025年1月1日,江能集团与江钨控股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国资主管单位批准本次划转。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3、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确认。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审批的事项。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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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中,江能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39.34%股份无偿划转给江钨控股。鉴于江西省国资委将持有的江钨控股47.0163%股权无偿划转给江投集团,前述划转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将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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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江钨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二、本次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的方式系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由江能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39.34%股份无偿划转给江钨控股。
三、本次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月1日,江能集团与江钨控股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江能集团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389,486,090股安源煤业股份(占安源煤业总股本的39.34%)无偿划转至江钨控股。《无偿划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能集团(“划出方”)
乙方:江钨控股(“划入方”)
(一)划转标的
1、本次划转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标的企业389,486,09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甲方在划转基准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期间所持有的安源煤业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一并予以划转。
2、划转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无偿划转给乙方。本次划转完成后,乙方持有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二)划转基准日
1、本次划转的基准日为:2024年1月1日(以下简称“基准日”)。
2、划转双方同意根据安源煤业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作为本次划转的依据。
(三)交割
1、自本协议生效且实施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转双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的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日为本次股份划转的完成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2、划转双方应根据本次划转的通知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及职工安置
1、本次划转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本次划转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2、本次划转不涉及职工安置,本次划转完成后,标的企业的职工仍由其继续聘用。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
2、国资主管单位批准本次划转;
3、本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本次划转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如需)。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本次无偿划转的标的为上市公司39.34%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江能集团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非限售流通股。
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内容外,本次收购不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交易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此外,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本次收购系为优化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而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控制结构调整。鉴于江西省国资委将持有的江钨控股47.0163%股权无偿划转给江投集团。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江钨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本次收购系在江西省国资委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本次收购系江钨控股通过无偿划转方式直接取得安源煤业389,486,090股(占安源煤业股份总数的39.34%)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四、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江能集团变更为江钨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因正常业务经营而产生的经营性往来。截至2024年12月31日,除上述经营性往来外,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中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采取、亦未有计划采取其他对本次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亦不存在其他对本次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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