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前三季度
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2025-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5-002

债券代码:110084 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前三季度

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调整的原因:根据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若以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1,150,004,796股为基数计算,共计派发17,250,071.94元(含税),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 现金分红总额调整: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贵燃转债”共计转股数量为3,212股,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增加3,212股。公司总股本由2024年9月30日的1,150,004,796股增加至1,150,008,008股。基于公司总股本变动,按照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现金分红总额由17,250,071.94元(含税)调整为17,250,120.12元(含税)。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若以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1,150,004,796股为基数计算,共计派发17,250,071.94元(含税)。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2024-084)。

二、本次调整现金分红总额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贵燃转债”已于2022年7月1日起进入转股期。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贵燃转债”共计转股数量为3,212股,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增加3,212股。公司总股本由2024年9月30日的1,150,004,796股增加至1,150,008,008股。基于公司总股本变动,按照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现金分红总额由17,250,071.94元(含税)调整为17,250,120.12元(含税)。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150,008,00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1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7,250,120.12元(含税)。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5-004

债券代码:110084 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

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7.15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7.14元/股

● “贵燃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1月13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的相关证券复牌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0号)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4号文同意,公司1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贵燃转债”,债券代码“11008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贵燃转债”自2022年7月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0.17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燃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7.15元/股。“贵燃转债”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2022-046、2024-029)。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2024-084、2025-003)。

根据《募集说明书》,“贵燃转债”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贵燃转债”本次调整转股价格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一)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

“贵燃转债”发行完成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自动向前进一位):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公司本次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贵燃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自2025年1月13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起由每股人民币7.15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7.14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7.15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01500元/股,P1为调整后转股价7.14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自动向前进一位)。

本次“贵燃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15元/股调整为7.1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5年1月13日(除息日)开始生效。

(三)停止及恢复转股时间

“贵燃转债”自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10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5年1月13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5-003

债券代码:110084 债券简称:贵燃转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50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12月20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150,008,00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250,120.1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无。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0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0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35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已根据商务部《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该类股东,由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5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0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6771204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