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
整改的公告
股票简称:山子高科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5-001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
整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子高科”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甘肃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子高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规定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严格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未进行确认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叶骥、董事会秘书喻凯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责任,切实提升规范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上述违规事项说明和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同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甘肃监管局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落实监管措施,持续提高公司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能力,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1、针对《决定书》中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相关问题,公司认真进行自查并整改,具体如下:
目前公司仍有部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未及时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持续更新,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并及时发布。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2、针对《决定书》里面提到的内幕知情人登记不规范的问题,公司第一时间做了自查和整改,具体如下:
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了传达,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公司后续将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提升相关人员内幕信息登记管理水平;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范化,严格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进一步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杜绝内幕信息登记违规情形出现。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五年一月六日
股票简称:山子高科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5-002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
因执行司法裁定完成过户
暨股份变动比例超过5%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三位股东被裁定以股抵债的共计1,024,505,402 股公司股份已于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一、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相关《民事裁定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最近一期《股东名册》,宁波圣洲、银亿控股、西藏银亿合计持有的1,024,505,402股公司股份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股抵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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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4%。具体权益变动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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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分项数据之和与总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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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执行司法裁定暨权益变动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五年一月六日
股票简称:山子高科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5-003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子高科”,股票简称:山子高科,股票代码:000981)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2025年1月2日、1月3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本次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董事会关注、征询、自查并核实:
1、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2、近期,公司不存在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且公司不存在前期披露信息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不存在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4、近期,公司陆续披露了《关于欧洲子公司债务重组的公告》《关于重组公司欧洲子公司业务的公告》《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以及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履行核查程序后确认,除上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近期,公司陆续披露了《关于欧洲子公司债务重组的公告》《关于重组公司欧洲子公司业务的公告》《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以及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3、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子高科
股票代码:00098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9号203室
通讯地址: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9号203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2809室
通讯地址: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2809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B栋1单元
10楼1001号
通讯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B栋1单元
10楼100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熊基凯
法定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湖东路***号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因执行法院裁定导致股份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及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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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若各分项数据之和与总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9号203室
注册资本:72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6年06月08日
法定代表人:熊基凯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25LE0E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经营期限:2016年06月08日至长期
通讯地址: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9号203室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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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2809室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4年02月23日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8858350K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装潢材料、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电子器材的批发;国内陆路、水路、航空货运代理;国际陆路、水路、航空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普通货物装卸、搬运、整理服务;装卸设备、机械设备的租赁;保洁服务;实业投资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批发、零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4年02月23日至长期
通讯地址: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2809室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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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B栋1单元10楼1001号
注册资本:330000.00万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11日
法定代表人:熊基凯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1JE87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5年11月11日至长期
通讯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B栋1单元10楼1001号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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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熊基凯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熊基凯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为银亿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银亿控股实际控制人熊续强先生与熊基凯先生是父子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银亿控股直接持有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53,以下简称“河化股份”)23.76%股份。
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近日,因执行司法裁定以股抵债,宁波圣洲、银亿控股及西藏银亿持有的山子高科股票数量被动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破1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宁波圣洲所持有的480,000,000股山子高科股票被裁定以股抵债,裁定内容如下:(一)注销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80,000,000 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的质押登记(登记股票质押权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二)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80,000,000 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归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所有;(三)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2、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 破1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宁波圣洲所持50,000,000股山子高科股票被裁定以股抵债,裁定内容如下:(一)注销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的质押登记(登记股票质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二)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归宁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所有;(三)宁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3、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破1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宁波圣洲持有的252,069,207股山子高科股票被裁定以股抵债,裁定内容如下:一、注销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2,069,207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的质押登记(登记股票质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二、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9,926,978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归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三、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42,229 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继续保留在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由管理人处置变现后支付相关破产费用;四、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4、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 破15号之三十二《民事裁定书》,银亿控股所持40,000,000股山子高科股票被裁定以股抵债,裁定内容如下:(一)注销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的质押登记(登记股票质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二)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归宁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所有;(三)宁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5、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 破15号之三十三《民事裁定书》,银亿控股所持109,560,000股山子高科股票被裁定以股抵债,裁定内容如下:(一)注销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56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的质押登记(股票质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二)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560,000 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所有;(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6、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破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西藏银亿持有的95,018,424股山子高科股票被裁定以股抵债,裁定内容如下:一、注销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018,424 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首发后限售股)的质押登记(登记股票质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二、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018,424 股股票(证券简称:山子高科,证券代码:000981,证券类别:首发后限售股)归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三、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执行上述法院裁定后,银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由1,974,823,064股减少至950,317,662股,合计持股比例由19.75%减少至9.5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除因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推进减持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银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时没有其他增加或减少其持有山子高科股票的计划。
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增加或者减少其持有山子高科股票的计划,银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因执行司法裁定以股抵债,宁波圣洲、银亿控股及西藏银亿持有的山子高科股票数量被动减少。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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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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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冻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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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相关方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法院裁定认可,银亿控股涉及的银亿集团等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的重整计划已经法院裁定批准,根据前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宁波圣洲、西藏银亿、银亿控股已质押的山子高科股票将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有关债权,未质押的山子高科股票将依法予以处置。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
熊基凯 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
熊续强 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熊基凯 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熊基凯 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
熊基凯 熊续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熊基凯
熊基凯
签署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