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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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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800 证券简称:瑞可达 公告编号:2025-001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1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5年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吴世均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3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2025年度生产经营及项目投资所需资金情况,结合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总体发展规划拟向不限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大华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首都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2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此授信额度可在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项目资金借款等品种。

以上授信额度限额内可循环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提请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结合公司2025年度发展计划,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担保方式等内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本次预计担保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25年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资源,满足资金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5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苏州市吴中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淞葭路998号A幢二楼A0207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88800 证券简称:瑞可达 公告编号:2025-003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可达”“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瑞可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841.9873万股的3.1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841.9873万股的2.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2.00%;预留9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841.9873万股的0.5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150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该部分股票目前尚未归属。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股票,则相关股份为根据公司2023年10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或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本次累计回购股份905,000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841.9873万股的3.1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841.9873万股的2.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2.00%;预留9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841.9873万股的0.5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00%。

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00.00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500.00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6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841.9873万股的3.79%。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39人,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1,809人的13.21%,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瑞可达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同时,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相关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公司海外市场开拓、研发水平在行业内保持先进地位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对相关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相关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9月30日(含)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9月30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1.0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1.0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具体如下: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57.46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8.82%;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51.97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8.20%;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45.95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11.06%;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42.23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20.83%。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9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方案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及规定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连接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要产品包括连接器、连接器组件和模块等系列,是同时具备光、电、微波、高速数据、流体连接器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之一。公司始终坚持将技术创新、工艺创新、流程自动化放在首位,并通过供应链整合管理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公司以创新为核心,客户需求为根本,形成了集前沿研究、协同开发、工艺设计、自动制造于一体的综合性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未来,公司将继续以技术创新为公司发展的根本动力,以行业技术发展方向为基础,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对行业前沿技术进行研究,并进一步实现内部配套产业链的完善,构建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不断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该业绩指标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如有)。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7、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薪酬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登记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瑞可达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瑞可达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5年1月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6.70元/股(2025年1月6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5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75%、16.09%、16.61%、15.94%、16.94%(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限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0177%、1.0205%、1.1122%、1.2238%、1.3409%(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2年、3年、4年、5年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410.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4,209.52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5年1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归属全部权益,则2025年-203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9、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争议解决机制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作废失效。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特此公告。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88800 证券简称:瑞可达 公告编号:2025-005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Recodeal Energy Inc(以下简称“美国瑞可达”)、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MEXICO S.DE R.L.DE C.V.(以下简称“墨西哥瑞可达”)。

担保金额: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美国瑞可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100万元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上述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需提供反担保。

本担保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结合公司2025年度发展计划,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担保方式等内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此担保额度可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以上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1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同时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公司,具体根据届时业务需要确定)。

(一)Recodeal Energy Inc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注册地点:12221 N. Houston Rosslyn Road, Buildings, E, F and G Houston, Texas 77086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和销售连接器、连接器组件、金属结构件、塑料零部件、光伏能源产品零部件等。

股权结构: RECODEAL INC(原RECODEAL LLC,系公司全资孙公司)持有其60%股权;RECODEAL INTERNATIONAL(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新加坡瑞可达”,系公司全资孙公司)持有其36%股权;Long Wang Inc持有其3.6%股权;GLZE International LLC持有其0.4%股权。美国瑞可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担保、 抵押、诉讼与仲裁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MEXICO S. DE R.L.DE C.V.

注册资本:3000美金

注册地点:Av. TECNOLOGICO No.- EXT 1115, No.- INT LOT 8 MONTERREY TECHNOLOGY PARK, ZC. 65550 CIENEGA DE FLORES, NUEVO LEON, MEXICO.

经营范围:开发、生产和销售电子元件和组件、连接器、线束电缆组件、塑料件、五金件、冲压件、模具、压铸件母线、微波器件、电线电缆、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等。

股权结构:新加坡瑞可达(公司全资孙公司)持有其99.99%股权,GLZE International LLC持有其0.01%股权。墨西哥瑞可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担保、 抵押、诉讼与仲裁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相关协议尚未签署。上述计划担保额度仅为公司拟于2025年度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最终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能够有效缓解子公司的资金需求,有利于生产经营稳健开展,公司对担保对象拥有充分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仅为公司拟于2025年度提供的担保额度,其他少数股东受限于自身资产有限以及地域限制,为本次事项提供同比例担保存在一定困难,且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子公司具有稳定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的便利性,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预计担保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25年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资源,满足资金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2025年预计担保额度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的实际经营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并且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公司对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公司已对美国瑞可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100万元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0%、2.08%。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88800 证券简称:瑞可达 公告编号:2025-002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1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5年1月2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芳琴女士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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